首页 > 文章中心 > 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1篇

实行分税制和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体制与运行情况—来自水口山乡的调查 为了了解分税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体制产生的影响、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我们重点对水口山乡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解剖。

一、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情况水口山乡属于典型的丘陵区,辖31个村、231个组,面积为68平方公里,总人口2.9万人,是一个贫困乡。20xx年,全乡共完成经济总收入5518万元,比上年下降23.6;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184万元,同比下降6.3;乡镇企业总产值23268万元,同比增长17.4;农民人均纯收入1580元,同比增长7。去年全乡完成财政总收入286.6万元,同比增长14,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37.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46.26万元、农业四税108.31万元、其他收入21.66万元、专项收入61.57万元;上划“两税”48.75万元。财政支出215.08万元。累计赤字111.5万元。

(一)分税制乡镇财政体制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我县从1998年开始对乡镇全面实行“划分收支范围,分级分税清算,核定收支基数,收大于支,包干上交,逐年递增,支大于收,逐年递减,一定三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20xx年第二轮分税制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比例调控、综合平衡、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的管理体制。分税制乡镇财政体制运行以来,由于明确划分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改变了过去乡镇财权与事权不分、县财政包揽过多的状况,充分调动了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一方面,加快了财源建设步伐。各乡镇根据地域经济和本地资源的优势,积极实施财源建设发展策略,拓展了财政增收的空间,如水口山乡实行分税制的头一年,乡镇企业产值就实现了成倍增长;另一方面,强化了财政管理。各乡镇坚持从健全制度入手,狠抓支出改革和管理,尽量节约支出,努力自求平衡。

尽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水口山乡取得了初步成功,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基数核定不合理。在核定基数时,既没有考虑原来收入中含有水份的因素,也没有考虑经济运行中一些不可预料的严重影响减收增支的因素,所定基数偏高,实际收缴的税额与基数的差距太大。如该乡去年完成的95万元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中,实际在本乡范围内征收的税收只有38万元,仅占40。二是财税机构不健全。由于税务体制改革实行按经济区域设置,全县国税只有6个分局,地税只有5个分局。一个分局要负责多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入的组织力度。据该乡反映,为了确保按时完成收入计划,需多次跑国税、跑地税,找专管员,找分局长,既要花费很大精力,又达不到理想效果。三是财政增收不稳定。由于收入来源稳定、增收潜力大的主要税种都划归了中央收入或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留给乡镇的只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收难度较大的小税种,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量明显下降。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该乡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发展态势平稳,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了农民负担。通过税改,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制止了各种乱收费,达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税改后,全乡农民人平负担为43元,与20xx年人平负担75元相比减轻了42.7,农民负担的减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2、规范了农村税费征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全乡的税改情况都进行了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填制了全省统一的纳税通知书,及时发放到户,使每个农户要缴哪些税、缴多少、怎么缴有了较清晰的认识,自觉纳税的意识有所增强;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3、密切了干群关系。税费改革后,乡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过去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不见了,代之的是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好评,有效改善了干群关系。由于乡镇经济薄弱,政策落实难以到位,群众基础有所差距,改革方案不尽完善,改革后的许多矛盾与问题也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而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村级财力难到位。一方面,按照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村干部的报酬、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保留外,其余的只能在征收的“两税附加”中统一开支。由于全乡大多数村无集体经营收入,村级财力不足部分寄望于两税附加,但各村的两税附加因各种原因无法收足,与乡政府办理结算时,大多还是村上垫付的,减少了村上的收入。另一方面,虽然政策规定900人以上的村收入确保1.2万元,900人以下的村确保1万元,不足部分在转移支付中解决,但由于“两税附加”不能征收到位,大多数村只好将这部分转移支付折抵了“两税附加”的不足部分,这部分资金实际上还是在农民手中,并没有成为村上收入。由于村级财力不能到位,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还有许多村干部消极 怠工和辞职不干。2、“一事一议”难执行。虽然政策允许村一级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但由于相关政策文件未规定保证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村民不愿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目前,全乡31个村只有10个村实施了这项政策,而且从实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部分群众对此积极性不高,与己无关的事不愿搞,只讲村民自治行为,不讲政府行为,结果是农村公益事业无法落实下去,特别是跨村、跨乡的公益事业更难实施,使“一事一议”变成了“有事难议”。3、税收任务难落实。外出经商务工而大量抛荒农田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农业税征收任务难以落实下去,给征税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4、执法手段难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加大,但财政执法人员少,难以承担起繁重的征税任务。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税法不能执行到位,甚至有的认为税收就是“三收”,“换汤不换药”,结果对一些“钉子户”的处罚措施不力,执法手段弱化,难以保证农业税征收到位。

二、财政运行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原因

该乡财政面临着税源不足、收入艰难、运转困难的严峻形势。突出表现在:1、赤字大。到20xx年底止累计赤字111.5万元。2、负债重。据统计,至20xx年底全乡财政总负债544万元,其中借入周转金22万元、世行贷款13万元、“两会”举债资金54万元、储金会贷款58万元、个人借款32万元、欠发工资52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往来251万元、银信部门借款62万元。干部工资1999年仅发了7个月,补助未发;20xx年只发了9个月,补助未发;20xx年至20xx年,站所拨款基本到位,行政干部和财政所干部的工资除县财政统发之外,补助仅发2个月。由于负债重,乡政府每年都要从有限的经费中抽出部分资金偿还债务。如储金会的贷款,乡政府已承诺每年偿还15,一年就要偿还7万元。20xx年,县财政对水口山乡的拨款为58万元,扣除行政干部和财政所人员的工资28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用于偿还举债资金7万元、报刊发行款3.4万元、国防费3万元等,实际到位的只有8万元。这8万元钱又如何能保障站所人员的工资呢?由此可见,该乡确实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已形成了乡政府年年还帐、干部工资年年不到位的局面。3、运转难。由于财政赤字和负债大、包袱重,造成乡财政资金调度十分困难,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运转和事业的发展。目前,该乡机关的各项正常开支无法保障,办公条件也极为简陋,人均住房面积不到2平方米,住宿办公于一体,且年久失修,破烂不堪。许多干部都是办公家事,掏私人钱,有的发票拖欠几年也不能报销,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造成该乡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经济基础薄弱。工商企业少,税源严重不足。近两年,通过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新办了6家企业。但总的来看,全乡经济基础仍较薄弱,企业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受市场、资金等因素制约,一些已上马的企业也是停停打打,效益低下。目前,全乡9条竹筷生产线停工的有6条,11座小砖厂停工的有7家。这些企业的停工,每年就使该乡减少税收4.5万元以上。第二、自然灾害频繁。该乡地处资江河畔,既临水,又靠山,是一个“三天太阳要抗旱,二天暴雨要防汛”的地方,近几年来基本上是小灾不断,大灾时有发生,仅20xx年就发生山洪暴发等洪涝灾害4次。特别是资江沿岸的8个村,经常被洪水淹没,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仅水毁工程一项,全乡还有56处渠道、河堤缺口没有修复,资金缺口至少100万元,乡财政实在无力负担。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税源减少。第三、财税征管乏力。由于受财税机构和体制的影响,财税征管力量不足,措施乏力,不能做到应收尽收,没有从根本上堵住财税跑、冒、滴、漏的现象。

三、建议

水口山乡的调查情况表明,实行分税制和税费改革后,如何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运行质量,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完善财政体制。对特别困难的乡镇,要从财政体制上为乡镇创造一个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给一个喘息发展的机会,做到自求平衡,自求发展,自我消化。一是要进一步合理划分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范围,防止上级将财政风险下压到乡镇。二是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对全县乡镇的财源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各乡镇基数,做到有税可征、有税必征。三是要建立规范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适当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以减少乡镇财政的压力,增强其活力和动力,帮助贫困乡镇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二)努力消化乡镇债务。对乡镇形成的债务要逐步消化,化解财政风险。对这部分债务,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创办企业形成的债务,凡企业正常运转的,应由企业偿还,企业实行关停的,应处理资产还债或破产还债;对建设公共设施形成的债务,有收益的应用收益偿还;对事业发展形成的债务,应用今后拨给的事业费偿还;对机关正常支出形成的债务,应由乡镇政府节减支出偿还。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2篇

十报告指出了未来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新格局构建的方向,即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在改革财权与事权分配体制的同时,为了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国还要全面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并随着经济财政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地方财政问题的核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间虽经过若干次调整,但财税分配的整体格局并未改变,地方政府分享的财政收入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占40%-50%),影响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划分方面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并将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支出责任。

因此,未来五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将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转移支付调结构

财政转移支付在充实地方财政收入、保障地方财政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分税制之后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含税收返还)从2007年的140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亿元,年均增长26.9%。很多县市区已经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其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80%。随着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转移支付总量的大幅增长,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逐渐在财政运行中显现出来。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专项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大,专项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等。因此,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

目前中国财政级次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上级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分得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很多地方的县级财政就已经比较困难,乡镇财政基本上处于破产边缘。因此,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也包括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

为此,应当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县财政基本实现。但在目前我国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也存在诸多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

补充材料:2013年税改主要领域

房产税:

开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选择部分城市试点。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仅仅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很小的方面,未来几年,国家要进行房地产税体系的整体改革,即将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并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地安排税收负担。根据各国实践经验,房地产税的大部分收入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个税改革方向:

以家庭为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最近几年频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终不大的一个税种。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固定性、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将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营改增”:

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营改增”试点至今已经在全国9省市推广。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中国第一和第三大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将不可避免地拉开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体制下,增值税的25%以及营业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营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会进一步加大。

资源税改革: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3篇

一、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市级对区级财政制定的政策为:核定区级收支,暂借给区级一部分税源,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对市属于定补区(或上解区),暂借税源在以后的年度里按照比例市级要逐年收回。

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由于我区是农业大区,城市基础设施差,财政供养人口多,区级财政收入少。所以我们希望,市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面临很大压力的基础上,给予区级政府财力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我区四个乡镇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区乡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分税制;土地财政;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99-02

近期,国家审计署公布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18个省会和直辖市,有17个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来偿债,比例高达95%。审计结果表明,2010年底,政府性债务大约有40%要靠土地收益来偿还,而现在,部分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一半,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高度依赖于土地收益[1]。土地财政已成为地方债的救命稻草,也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深入探析土地财政问题的症结,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成为未来政策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一、土地财政及其不良影响

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所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2]。“土地财政”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土地资产收益及其相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土地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租赁和转让所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价款。第二,与土地相关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费收入,目前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契税。第三,土地融资收入,是指地方政府通常以政府所属的土地储备中心、政府性公司和开发区为融资平台,以土地为抵押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获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所需资金支持。

从短期、局部来看,土地财政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加速了城镇化进程,提升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然而,从长期、全局来看,土地财政会加大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一,土地财政派生的政府债务蕴含了现实与潜在的财政风险。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不仅获得巨额土地出让收入,而且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取巨额信贷资金,用以支持社会基础设施,扩大下一轮土地财政规模及其他资金需要,由此派生出巨额地方债务。而土地出让收入属于一次性财政收入,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一旦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结束,可供开发的土地日益减少,未来的公共财政将面临严峻考验。第二,“土地财政”推高了地价,加剧了城市居民购房困难与社会分化。地价的上涨会传导到房价身上,当房价长期高于实际市场价值,房地产投机行为就会泛滥,房地产泡沫就会形成,使社会财富流向富裕的投资炒房人群,也造成普通民众买房难。第三,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中国改革》杂志2004年引用一项调查表明,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而农民仅占5%~10%。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性的土地征用政策,低价征地,高价出售,从中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同时城市化进程又是地方政府的政绩。在商业利益和政治资本的双重利益的驱动下,城郊农民大量失地,而不法之徒也由此以权力寻租的方式获取暴利。

二、财政体制与土地财政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财税改革,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这种体制的一个明显的表现特征是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在下降,第一个比重由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6%,第二个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到1993年的31.6%。中央弱财政的现实威胁集权体制的运行,致使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大大下降,导致“国家能力”被严重削弱,已经超过了“分权的底线”[3]。

中央政府为改善自身财政状况,于1994年推行了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

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强化各级预算约束”。①

分税制实施之后的当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状况就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5.7%,比1978年增加40个百分点,但中央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变化不大,仅为30.3%。再之后的1995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值一直稳定在52%左右(详见中国统计年鉴2011),但这17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27.1%,且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1994年的30.3%下降到2010年的17.8%。而自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后,到2010年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7.5%,但财政支出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2.9%,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呈现出平稳增长的趋势,整个数字前后变化对比呈反向剪刀状。如下图1所示。

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制约的影响严重滞后,有些地方政府税源枯竭,致使地方政府尤其最基层的县、乡政府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能,无力为民众提供最低水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更不要说在全国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目标(刘玲玲2006)。因此从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税制实施后地方政府履行基本职能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为缓解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必须要在财政体制内外寻求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凸显,成为地方政府获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而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其打开了“方便之门”[4]。

三、土地财政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分税制的问题

一是地方财政制度的财政法定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只在《宪法》中简单地提了一笔,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财政体制中关于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转移支付办法等相关内容做详细的规定。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一个文件,而且对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内容也是粗线条的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5]。反映在土地财政问题上就是征地程序不规范。按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的主体,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时村级组织不能与开发商直接进行交易,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征地听证制度,征地程序过于简单,透明度不高,导致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地方财政制度中的财政公平问题。财政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我国财政制度在土地财政问题上存在两方面的不公平,一是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二是失地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农转非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地方财政制度的财政效率问题。从新公共管理的视野看,现代公共财政实质上是一种“效率财政”,可以说,能否建立有效率的政府和财政是公共财政建设成败的关键[6]。但我国的土地财政是违背财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把土地作为招商引资、经营城市的最大、最优质资源而加以滥用,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价值扭曲等现象屡有发生。

四、土地财政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

⒈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进一步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这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首先要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要在明确划分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

2.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划分。要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继续推进费改税和房产税改革。比如根据我国因为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带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可以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排污税征收标准,作为地方专项税收。

3.改进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转移支付法》来明确规定和有效规范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行为。因此应制定《转移支付法》,以法的形式对支出责任、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加以规定,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完善转移支付措施。特别是解决现行补助和上缴体制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形式[7]。

(二)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

土地自然增值收益的分配不公平是土地财政的一个诱因。要

遏制土地财政,必须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征地补偿。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失地农民的发展需求。要在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前提下,提高失地农民的发展能力,使他们能够拥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参与社会发展和分享社会发展利益。其次,土地增值收益应当由国家适当地分配给在耕农民,主要用于在耕农民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发展能力的提高。最后,土地增值收益的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国家应当建立专项土地发展基金,将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土地的养护、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方面。

(三)完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管理

制定和完善土地政策,要以深化征地改革为核心,以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为目标。不断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继续加大土地保有环节的调控力度,增加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加大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土地出让价款使用用途。在土地管理职权划分上,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照管理职权的性质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权进行重新划分。要慎用征地权力,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区分土地征收与征用。工商企业需要用地,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德炳.地方债重压,土地财政撑不住了[j].中国经济周刊,2013,(24).

[2]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32.

[3]王绍光.分权的底线[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117.

[4]戴双兴.土地财政与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5]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78.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经济学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179

1 回顾历史,看税制变革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

1994 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演变中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现代化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成功地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范围,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需求的税收及其征管体制。不可否认,分税制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格局和基础。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同时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较之前下降,中央政府的收入提高,从此开始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博弈。由于主体税种的缺乏,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自身财政收入的不足,逐渐开始依赖非税收入,陆续出台了一些可以提高财政收入的举措。这里主要取地方政府几次典型的行为进行分析。

1 1 虚开增值税发票

分税制推行伊始,地方曾为了逃避增值税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因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不良的风气,一度扰乱了经济秩序。

1 2 强化农业税的征收

1994年税制施行后,地方政府从工业上取得的财政收入下降。当时服务业不发达,营业税收入较少,地方迫于财政紧张,加之在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地方至此开始强化农业税的征收。具体措施为增加农业税税率和增加农业附加税。其后果是农村年轻劳动力出走,农村农业设施大批荒废,对三农建设造成了巨大的阻力。最终,这种现象以中央2006年停止征收农业税作为结束。

1 3 强化计划生育罚款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个基本国策变成地方基本财政政策发生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当时执行计划生育产生的罚款收入占了各地财政收入的大头,计生委地位空前高涨,计生队伍迅速扩大。2002年,国家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计划生育罚款政策写入了法律。然而,随着国民生育意愿下降,计划生育政策的财政职能逐渐丧失,计生支出已经大于了计生收入,计生委也最终被废除。

1 4 推进土地市场化

1994年财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财权上收、事权下放”要求地方政府“找米下锅”,低价征地、高价出让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充足的财政资源,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化水平因而得以不断提升。可以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间接地改变了地方政府行为,最终的结果导致中国房价不断上升,成为了影响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2 制度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

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财政体制,统收统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分税制三次大的体制变迁。而我国目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效率低、运行成本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财政的发展。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地方财政体制已具备强制性变迁的条件。我们可以依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构造一个有效的地方财政体制,重新划分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分配格局。作为又一次的制度创新,“营改增”有其收益,也有其供给成本。

2 1 收益

2 1 1 经济收益

一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使得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实际上给企业减轻了税负,提高企业积极性。在这场中国两大主体税种的大转换中,不同链条上千千万万的企业将体会到不断传递的减税效果。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税制中性。税制中性原则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提出,并一直遵守的重要原则。税制中性,就是指让税制尽量减少对市场产生的扭曲,保护市场的平等竞争。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明显中性的特征。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也就减少了对市场造成的扭曲,从而有利于调控国家经济。三是解决了兼营、混合销售引起的征管难题。“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2 1 2 社会收益

一是有利于税收征管。首先是税种的减少,使得征管复杂性程度降低。这对降低征管成本即交易费用也有明显的作用;其次是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弥补了增值税的漏洞。二是带动财政体制改革。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不同的共享和分税方式,国内增值税是按照比例分税,25%归地方,75%归中央;而营业税则是按照税目分税,铁道、中央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财政体制是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要素组合构成基础性制度安排,“营改增”引发的改革效应,恐怕将涉及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要素的重新洗牌。

2 2 制度供给成本

2 2 1 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

即中央计划税制改革及新的税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事前调查,验证,及推广所带来的费用等。

2 2 2 消除变迁阻力的费用

“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收入大幅降低,地方政府失去主要税源,继而出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中央政府为了消除这种阻力要付出一定代价。201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增加三大项收入,即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全额营业税,附加于营业税上的全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40%的企业所得税。这被看作是中央在调整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在“营改增”的关键时期减少阻力。

通过以上收益―成本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带来的收益是明显的,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营改增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

3 “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第一,“营改增”直接导致地方税收总量下降。营业税在地税收入占比较大,营改增之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第二,“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将造成难以控管的局面。“营改增”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损失全部或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因随着“营改增” 变为国税征管。同时,随着主体税种的征收权转移,而随着主体税种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和附加费、基金都将面临流失的风险,组织收入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正因为以上原因,地方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寻找新的创收点,考虑房产税的推进,遗产税的健全,资源税的改革,这些措施都有助于解决地方财政问题。

4 地方政府未来行为与预计后果分析――以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

4 1 房产税的地位与作用

房地产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事实上,房地产税作用之所以如此突出,与其在财政分权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房地产税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导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

4 2 发挥房产税调控功能,同时满足地方财政收入需要

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增长,不仅仅是独霸居民购买力、影响其他行业发展的经济问题,也可能是金融体系安全问题,更可能是整个经济体系稳定问题,最后还可能是政治问题。抑制房价的持续快速增长,变得非常重要,目前试行的房产税仍被认为是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进而平抑房价的重要手段。

4 3 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可能后果分析

目前,税收手段能是对房地产市场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的有效手段。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途径主要是三个:一是在房地产开发环节,通过规范相关税费,减轻企业的负担和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飙升;二是通过加大流转环节的税赋,增大炒房成本,压缩获利空间,达到抑制投机炒作的目标;三是改革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增加超标准的房地产保有成本,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实名制基础上,对拥有标准内的住房和标准外的住房规定不同的税率。

针对两个房产税试点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政策区别分析,不同的房产税政策也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上海和重庆于2011年成为房产税首批试点,两个试点城市类型不同,实施了完全不同的房产税模式。重庆征收范围包含已购住房,上海则只针对新购住房;并且免税面积的计算也有所区别,上海按人均60平方米,重庆则按家庭100平方米进行抵扣。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对居民的福利产生扭曲。从总体上来看,房产税确实降低了试点城市的房价水平,但以牺牲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为代价,因为与他们需求直接对应的是小面积住房市场,而这些住房的价格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反而上升更快。因此,重庆市房产税实质上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

根据上面分析得出,在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的具体办法,一是要考虑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二是要考虑到对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田发 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

[2]孙园 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

[3]钟炜 我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影响[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4):49-51

[4]李建民 关于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3(81):38-41,44

[5]韩婧 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

[6]文政 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7]杜雪君 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与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2009

[8]李冬梅 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管理权问题[J].税务研究,2006(1):46-49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6篇

《中国改革》: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省市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而县级财政却比较困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3月底,全国有1001个县累计欠发工资205.32亿元。另据里昂信贷证券的估计,我国县级财政债务高达3万亿元,占全年GDP的30%。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刘尚希:县财政困难才是我们当前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不是县级财政。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区分县级财政和县财政的概念。县级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概念,包括市管区,县级市,还有县。县级财政包括了县财政。全国县级区划的是2860个,但真正的县只有1635个,其他的1225个属于县级市和市辖区的概念。

县财政一般都是以农业为财源基础的财政,产业基本是农业,有更多的农村成份。县级市和市辖区主要是工业,已经融入到城市经济。如果我们笼统地都把它放在县级财政里讨论,就会把一些问题搞模糊,不能抓住重点。比如讲县级财政困难和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肯定很多不是指县级市和市辖区,这些地方财政状况一般已经相当好,困难的可能就是在那1635个里,而不是笼统的2860个。所以区分这个概念可以进一步明确重点。

官方对财政困难县的定义是“可支配的财力小于基本支出需求”,比如发不出工资,这和经济“贫困县”不是一个概念。2004年,财政困难县有791个,差不多占县财政的一半。这个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

《中国改革》:在目前的财政体制框架下,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县财政中存在的困难,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

刘尚希:2004年,财政部开始对县乡财政问题调查研究,希望通过改革的办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2005年出台了“三奖一补”方案,“三奖”针对县,只要属于困难县,当地的财政收入增长了,县所在的省、市两级财政,加大了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就给予奖励;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做得好的,也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也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补”就是对那些过去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相应补贴。这是一个综合性方案,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通过中央、省、市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困难县的总数在减少。2005年就减少到437个,2006年进一步减少,到2007年,财政困难县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这种措施,从缓解的角度来说,还是有积极作用,短期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以后会不会反弹?很难说。如果不重视了,很可能会反弹。现在靠“三奖一补”的办法不是一个长远之计,只是一个短期治标的办法。因为根本的体制缺陷问题没有解决。

《中国改革》:这些体制缺陷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刘尚希:首先是财政体制的要素组合不确定性程度太大。我通过很多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分析框架,财政体制有三个要素,一是事权、二是财权,三是财力。这三个体制要素在不同层级的组合上是不确定的。事权可以下移,财权可以上移,财力也可以上移、下移,到底落到哪一级,事权、财权和财力怎么组合,完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随时变化。这就是我们体制的一个极大缺陷。

其次,在省以下过度推行分税制。这在认识上是有误区的,我们94年搞分税制以后,实际上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搞,但是后来这种概念扩大化,一直延伸到省以下,而且省以下执行分税制,层层分税,省、市、县、乡都按税种划分,根据税种的增长来增加财力,而且也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因为财权并不等于财力。有的地方具备发展条件,有财权也有财力,有的地方不具备发展条件,给它财权也没什么用,画饼充饥,因为它本身就是农业县,发展基础薄弱,而且有的地方不适合发展,有了财权也是空的。

2004年,我去地方调研的时候,逐渐发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学术界广泛流行,实际上是非常错误的一个概念,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以至于困难的地方也说要财权,要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给了财权就是让其自己发展。所以,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在省以下过度强调,就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发展不起来、发展慢的、没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就普遍困难。实际上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也是导致现在搞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个缺陷,从整个体制来看,县乡财政很困难,是省一级政府财政辖区责任的缺失,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县乡财政困难早就存在,为什么省一级起初不搞转移支付,直到中央出台“三奖一补”方案,中央非常重视了,省一级才开始行动呢?实际上,当前的财政体制是每一级都是以本级财政为重心,省关注省本级财政,市关注市本级财政,对其辖区之内的各级财政缺乏相应的责任。换成学术语言来说,这也就是省级财政对辖区内的纵向财政不平衡和横向财政不平衡缺乏责任。这样,基层财政困难也就不可避免了。所以,怎么约束省一级政府,让它对辖区内的各级财政负有责任,非常重要。

《中国改革》:为什么在我们的财政体制中会存在这些缺陷?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刘尚希:出现这些问题,症结在于“同质化”假设。我们搞体制设计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做了一种“同质化”的假设,这种假设严重背离现实。

一个是经济的“同质化”假设,即假设每一寸土地都有同样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条件,只要给予相应的财权,财力就可以涌现出来。比如发展县域经济,不管有条件还是无条件,各地方的县都作同样的努力。按照这种思路设计出来的体制具有“统一性”,整齐划一,非常完整,很漂亮。但是在中国,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有的具备发展条件,有的不具备发展条件。如果按照这种思维逻辑去套,结果只能有三种:一是发展起来,二是破坏性发展起来,三是努力了,但依然无法发展。这种假设越是往基层,危害就越大。在省以下尤其明显。因为越往下,“同质性”越低,也就是异质性或差异性越大。尽管我们平时政策上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但是我们脑子里的思维惯性就是不搞一刀切,也要切一刀。这就是由于经济的“同质化”假设造成的。

再一个就是政府功能的“同质化”假设。我们现在对不同级次的政府和相同级次的政府假设它具有同质功能,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例如都是县级政府,不管是处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也不管是大县还是小县,就给予同样的支出责任。但在现实中,处于不同区域的县,其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的功能作用,可以承担的支出责任都是不同的。例如:现在教育的事权都上收到县,但有的县根本承担不了。再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国家,到省、市、县、乡都作同样要求,一直到乡镇一级,都要求财政支持经济建设,结果造成了公共服务的严重不足。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变成了谬误。

《中国改革》:县财政困难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目前采取的一些措施治标不治本,您认为要使县财政真正从困难中突围,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刘尚希:第一,分税制依然可以在中央和省级之间实行,同时扩大中央的转移支付。实行分税制的好处可以增强中央的政治控制力和财政控制力,有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这些事情都要靠中央财政。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7篇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规模及其各自内部的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各项地方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在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合理具体地划分。

    3.国家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中国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国家立法作用,以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某些税种中央和地方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一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二是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是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上述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四是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体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的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通过对现行收费管理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一是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二是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三是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四是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其完善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

    现行分税制是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方法,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以至于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我国一向是采取纵向转移模式,单一纵向转移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具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在现行分税制下,这里的财力不是指中央组织收入,而是指中央实际可支配的收入。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本地区“两税”的增长而增长,同时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是增长的,但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存量不动而且保持增长,仅靠中央从增量集中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不仅范围和力度是有限的,而且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既定的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同时并用横向转移模式问题。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新课题,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从当前看,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

    首先是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其次,进一步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而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增加贫困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全部过渡为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8篇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规模及其各自内部的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各项地方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在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合理具体地划分。

3.国家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中国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国家立法作用,以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某些税种中央和地方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一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二是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是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上述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四是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体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的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通过对现行收费管理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一是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二是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三是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四是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其完善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

现行分税制是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方法,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以至于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我国一向是采取纵向转移模式,单一纵向转移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具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在现行分税制下,这里的财力不是指中央组织收入,而是指中央实际可支配的收入。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本地区“两税”的增长而增长,同时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是增长的,但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存量不动而且保持增长,仅靠中央从增量集中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不仅范围和力度是有限的,而且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既定的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同时并用横向转移模式问题。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新课题,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从当前看,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

首先是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其次,进一步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而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增加贫困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全部过渡为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我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局限于省际之间,省际行政区内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地区还十分突出。因此,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也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情。从当前情况来看,省及省以下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还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二是要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增强财政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三是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当仅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其他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尝试,为全国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改革支出管理制度,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国库支付制度和预算科目体系两项基础性管理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过去旧的做法,弊端越来越突出,必须加以改革。我们设想,“十五”和今后改革支出管理制度,要以部门预算制度为切入点,同时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科目体系和编制方法改革以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体制的又一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各种中间环节,而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2.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科目体系。

财政预算科目体系要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履行职能相衔接。改革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结合税费改革和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体现政府行为的收支纳入预算,统一在政府预算中反映;同时,结合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取消一部分竞争性、赢利性支出的预算科目。二是配合预算编制方法改革的需要,细化预算收支科目,为科学编制预算、强化部门预算控制和监督机制创造条件。三是科目名称力求简化、通俗、方便使用,以逐步提高我国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