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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演变及其启示
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路径及制度保障
论生物技术生态安全风险的法律防范
域外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发展与趋势
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司法的现状研究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水污染事件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气候变化下的农田水利政策与法律思考
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条例共六章31条,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保护弱势群体公民权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条例》都是一部善法,体现了中央立法机关保护弱势群体公民权的善良意愿和良好努力。
1.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的规定,它第一次明确表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用词的分量要大于一般性的立法用语“义务”,表明政府关注弱势群体的决心,并且明确了财政上的支持方式和实现手段。
2.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广泛
根据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六类民事、行政事项以及三类刑事诉讼需要和辩护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或者雇请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合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上述六项民事行政事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并且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管辖条款,明确规定了申请和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定程序。
3.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不作“一刀切”
摘要:环境正义是较新型的环境价值观,由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导致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不公,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率。事实上,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因而要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环境正义理念,明确环境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0)06 -0048 -07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环境正义实质上属于社会正义问题,包含着法律正义的要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课题。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也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急需系统的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正义既是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代表,也体现着环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环境正义运动,引发了美国社会公众与学者对环境正义理论的极大兴趣。自此以后,环境正义这个新的伦理概念被提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哲学家,环境伦理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新生的领域,环境正义理论也逐渐成熟起来。
(一)环境正义运动
生态问题引发的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多层次矛盾在事实层面上为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蓬勃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则在实践层面上为环境正义伦理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环境正义运动是因为环境不公正问题而引起的环境抗议行动,1982年的“沃伦抗议”( 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了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劲的反响。直接导致了它的爆发。
法治本是法学领域里经久不息的话题,但人们在探讨法治时又常常涉及伦理道德问题。就法治最初的涵义而言,其中就已包含了伦理道德的意涵: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即法治是“普遍守法”和“遵守良法”结合。“良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本身就蕴含了道德的追求[2]”。环境法治作为抽象法治理念在环境法领域内的具体化,亦不可避免地与伦理道德问题具有某些相关性。特别是现代环境法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环境伦理之间发生了密切的源流关系,环境法治问题因此也带上了更为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3]”。在法学界高度关注环境法治的同时,伦理学界也提出了环境德治的问题。“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这不仅在于德治与法治的共存,也在于德治对法治的重大补足作用[4]”。本文从环境德治对环境法治的补足作用入手,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伦理缺失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视角提出了促进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若干途径,并提出应当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最终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一、现代环境问题的法治与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众多社会治理模式中最为基本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解决作为社会问题的环境问题时,人们却非常注重前者而往往忽略了后者。其实,依法治理环境问题存在着诸多局限,而这些局限恰能通过环境德治加以弥补,因而在日益注重环境法制建设的今天,环境德治也同样不可或缺。理想的环境问题治理模式应当是“德法同治”。
(一)依法治理环境问题的局限性
不可否认,法律的确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里最为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仍然存在着诸多局限,这些局限在环境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广泛性是环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5]”,它突出表现在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涉及主体等方面;而法对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环境法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所有问题一概无余。再如“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突出特征,即较多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6]”,这就对环境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其实施所需人员、精神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作用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更何况无论是就世界还是就中国而言,环境法都属于不甚发达、完善的新兴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仅靠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是极不现实的,环境法治的局限需要其它社会调整方式来弥补。
(二)环境问题同样需要以德治理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伦理问题,它实际上是人际利益冲突与矛盾在人与自然领域里的体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7]”,利益是道德的产生根源与存在基础。当今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人甚至整个人类为谋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后代人、其它非人类存在物甚至整个自然及的利益。而环境伦理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劝导人们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其目的在于以非强制手段规范人之行为并进而平衡环境利益。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而非调惟一方式,它的不足必然由其它社会调整方式补足。概括言之,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补足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约环境治理的成本,以自律方式实现环境道德的约束、调节和激励功能以及环境道德的可普遍化等三方面[8]。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并非仅是互补关系,在后者许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可时常见到前者的身影。由此可见,环境伦理是比环境法更为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尽管它也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
(三)德法合治:理想治理的模式
为进一步推进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和谐安居为目标,严格按照市“创模”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区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原则。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指导。
(二)坚持“规划先行、堵疏结合”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建设方便业主、适应百姓的五金加工、油烟烧烤(小吃)等市场。
(三)坚持“示范带动、资金保障”原则。按照相关整治规范,建设各类示范点,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同时确保整治资金投入。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摘要
伴随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人们的出行、健康等多方面生活遭受严重阻碍,因此,如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环境保护和治理属于系统工程,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治理将陷入困境和停滞状态。本文将PPP模式结合环境治理领域特点,以及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从完善税务征收、建立有效融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以期达到高质高效的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治理;PPP模式;法律问题
一、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为了满足公共消费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以设立项目公司或合同的形式对资产进行管理,通过与私人单位建构合作平台并给予其特许经营期内的资产管理权责。PPP的功能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它可以缓解政府的债务压力,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并且承担部分融资功能;对于私人资本,参与PPP项目是一种投资行为,可以获得利润;对于广大群众来说,PPP能够供应更有效率和品质的服务。可知,PPP兼有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两大优点,体现了公私合作共赢的精神,可以引进到环境治理领域。
二、应用PPP模式治理环境的现状与前景
根据2015年年度及2016年年初全国环保类PPP协议签署的情况,可以发现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流域治理等环境领域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公私合作下的环境治理更为集中于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运用可见一斑。国务院办公厅于贰零壹肆年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关于构建由排污者付费相关的第三方治理的新体系,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要领域。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力量在开放式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参与治理的重要程度,特别是近年来旨在为PPP模式对于环境治理方面建构的良好法规政策面前,因此环境PPP模式将具有潜在的发展空间。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推进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现城市容貌短期内明显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把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改善民生为目的,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集中开展市容卫生环境整治战役,迅速掀起爱国卫生运动新高潮,着力解决当前市容卫生环境存在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整治工作从平面到立面,全方位、全覆盖,实行拉网式集中整治,全面消除影响卫生环境死角。重点解决主次干道、重要区域清扫不彻底,背街背巷垃圾污物多,居民庭院乱堆乱放、私搭滥建严重,“三沟一河”、出入城口清扫保洁不到位,立面空间牌匾广告设置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牵总工作;各区政府作为区域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主体,全面组织开展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辖区内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形成市、区、街联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责清晰、合力共为的责任体系。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对市容卫生环境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单位经济利益和先优评比等挂钩。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摘要: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为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本文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中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ecologic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till hav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y are still imperfect, the law is not strong operational, conflict between legal provisions and so on. In order to make eco-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 enhance the ecological character of environmental law,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five aspects o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Key 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9-0220-01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其次,“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生态环境法治最终实现的标志应该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探讨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
1注重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根据治理理论以及当代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行政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这三种方法和机制各有其特点和缺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方式,并且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最切实有效的调整方法和机制是将这三种方法机制综合运用的综合性调整机制。
治理理论是有关治理和善治的主张、观念、原则、特点、作用和实施途径的总称,是有关治理公共事务的道理、方法、逻辑、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总和,也称治理与善治理论。根据一些学者的说法(如毛寿龙等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所提出的),治理、善治与治道变革(governance transitions),目前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核心范畴。治理和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它所提倡的一些价值日益具有普遍性。环境治理又称生态治理,是当代治理理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应用。环境治理理论是有关环境治理的各种主张、观念、原则、方法的总称,它是指导包括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在内的理论。
三种组织形式与三种调整机制
包括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在内的环境资源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society)是指由人类、人的活动和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组成的综合体,人通常以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活动,从不同角度对人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是将各种社会组织归纳为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即第一部门)、营利性的企业组织(即第二部门)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这三大类型。从上述三种组织制度出发,当代社会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和风格的三种调整机制。
行政调整机制,即行政性政府部门调整机制。行政调整机制,是指通过行政性政府组织,以行政手段这种“看得见的政府之手”,如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污染等行政命令措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建立在强制性权威基础上的政府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安全、公正等垄断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行政调整机制也称国家机制、政府机制或统治机制,它以行政手段即政府命令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政府调整机制是“善政”(good government)。善政的要素是: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公正的行政管理。
市场调整机制,即营利性企业组织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是指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市场机制或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是人与人的交易活动的总称,市场机制主要是一种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机制。但是,市场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改变人对自然的关系即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市场调整机制简称市场机制,它以市场手段即自主契约、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市场调整机制是自由公平竞争和法治的自由市场。
社会调整机制,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on-Governmental、Non-Profit Organizations),以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和公众参与等非行政、非市场方式进行调整,如利用环保群众运动和环境道德舆论去克服外部性的败德冲动。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之所以出现有别于行政调整机制和市场调整机制的第三种调整机制,是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的失效和政府的失效。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降低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同样,仅仅依靠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主张以第三种机制(社会调整机制)对付市场调整和政府调整的失败。社会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和第三种调整机制。说它是社会调整机制是因为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说它是第三种调整机制是因为它区别于传统的第一种调整机制(行政调整机制)和第二种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即以非营利、非统治手段为特征。第三种调整机制之所以也称社会调整机制,主要是源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由于人们常常简单地将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直接等同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所以将第三种调整机制简称为社会调整机制。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和机制,哪个重要、何种优先,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论。奉行“市场调节”主宰观或“市场信任”的称之为“第一道路”;奉行“政府调节”主宰观或“国家信任”的称为“第二道路”;奉行“市民社会即第三部门调节”途径或“公众信任”的称为“第三道路”或“新型道路”,他们主张“走向市场经济但不是走向市场社会”,重视“政府调节但不依赖政府保姆”。其实,行政机制的要义是政府组织的管制,市场机制的要义是营利组织的交易,第三种机制的要义是社会组织的参与。其中任何一种机制,其优点和缺陷都一样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