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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财税收入情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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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区建筑业企业财税收入不断增长,今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安装业完成财政收入2208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的13.02%,成为继房地产开发以及服务业之后的第三大税源。同时也要看到,建筑业税收连续增长,主要来自基础建设项目和受需求拉动的房地产开发的强劲增势。另外,由于建筑业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改制、新旧体制的冲突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滞后,建筑企业的经营运作和税收征管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

一、建筑业单位纳税口径变化带来的问题

自06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征收税收。纳税口径的变化使建筑企业纳税人由法人企业转为由各个项目部为主体纳税。按照这种新口径计算,建筑业利税额的多少将和驻辖区内建筑业项目部数量密切挂钩。建筑企业按建设地纳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区的建筑业利税总额。按照新税法规定,1-6月份,我区建筑安装项目共纳税5000余万元,而按照注册地交税原则,上半年我区建筑业共应纳税11000余万元。由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缺乏(全区含资质以下建筑业法人单位1130个,驻辖区内建设项目部只有40个左右),全区建筑业利税总额也随之下降。

二、由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迟迟不清算,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目前存在的企业欠税,绝大多数因此形成。上半年,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12.58亿元(含外地项目),同比上升103%,其中竣工工程款3.58亿元,同比上升69.8%,1-6月份全部建筑企业拖欠工程价款占工程结算收入的达到34.84%。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三、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的矛盾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业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转包现象的经常性和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的普遍性,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缴税款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都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

四、装饰装修业也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点

装饰装修业中个体装修队活动性较强,承揽一些较小规模的装修工程和个人住宅装修工程,这些个体装修工程队不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不用发票,找到活就干,挣了钱就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有多少个装修队伍,更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目前,装饰装修是热门行业之一,这些税收的漏洞很难堵死。

五、解决建筑业税收征管中问题矛盾的几点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倡诚信纳税。应该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专项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同时,把规范税务机关征管行为与加强纳税人诚信意识结合起来,要针对建筑行业有关人员宣传解答有关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2、守源头、堵漏洞,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普及,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征管手段,实行源泉控管。如将税务与建筑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对全区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交流,同时辅以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以真正实现源泉控管的目的。

3、规范报验登记制度,提高企业所得税清缴质量。外来建安企业来我区施工的,要严格执行报验登记制度,对本区施工企业外出施工的,必须遵照《征管法》的要求,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这样,加强企业对外出施工工程收入的核算监督,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清缴质量。

4、改善建设环境,引导建设项目进驻我区。为增加全区建筑业利税总额,政府应制订一系列政策,通过改善我区建设环境,扩大全区建设用地等措施引导建设项目积极入驻我区,要鼓励驻区企业参与本地建筑市场竞争,抓住城区低洼地改造和朝阳片区改造工程的契机,争取在工程招投标中多承揽工程项目,增加全区税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