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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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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升温,建筑业创造的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由于建筑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和统计口径的不同,在核算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的采集资料,实事求是的反映一个地区最终的投资成果,是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建筑业统计的现状

目前建筑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别属于部门统计和政府统计,虽然都是反映的建筑业生产活动情况,但是由于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不同,其统计结果的差距较大。

1、建筑业统计的统计范围为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四级及四级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主要统计建筑业的基本生产情况,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单位工程施工个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竣工产值、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以及资产和财务状况等。根据区建筑业统计报表显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中有近98%项目是在区外施工的,省外施工产值约占全区建筑业总产值的28%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国防、人防基本建设投资等。主要反映一定地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

3、二种统计方法的差距。以上两种统计方法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差别,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统计渠道不同。建筑业统计从生产的角度,通过建筑施工单位在一定时间完成的工程价值总量计算其总产值,其统计渠道是通过建筑施工单位上报的;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则是从投资的角度统计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其统计渠道是通过向项目投资单位收集资料取得的统计结果。二是统计的范围不同。建筑业统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只要是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工程,都要在其注册地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如我国大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承建单位来自全国各地,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其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在哪里,就要向隶属的主管部门上报报表。而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则应该在投资项目所在地统计。同一个建设项目,因采用的统计制度不同,则会出现不同的统计结果。三是统计方法不同。建筑业统计报表主要是由建筑施工单位直接上报,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分层次上报的,规模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直接上报,规模以下的小型的零星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估算的方法上报。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业生产周期长,施工单位流动性大,为准确及时掌握其生产进度和生产成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统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1、从建筑业统计的角度看:由于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企业隶属于建筑部门管理,大多数施工企业长年在外地施工,有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甚至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周期较长,要多年才能完工,很难及时向所在地的建筑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建筑管理部门也是鞭长莫及,对其实际完成的建设进度不能及时掌握,统计数据质量难免受到影响。

2、从固定资产投资的角度看: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是通过投资单位上报的,如果投资单位不能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另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主要是规模以上项目实行定期报表,对于不具备一定规模的零星投资和农村非农户建设项目投资,没有定期上报报表的要求,因此对于制度要求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统计,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准确统计的。

3、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看: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的是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最终生产成果,采用在地核算原则。建筑业统计虽然统计渠道健全,指标体系也比较科学,但是,它是由施工企业统计的,没有考虑建设工程的所在地问题,不符合地区生产总值按照在地核算的原则,因为建筑业的生产成果有一半以上是异地完成的。例如,全国重点工程建设都是由全国各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设的,如果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都由各自隶属的主管部门统计,就会出现将国家重点工程分摊到全国各地计算的局面。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作为政府统计部门的定期报表制度,虽然统计范围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范围一致,但是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指标设置上与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指标体系不衔接,二是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力度较大,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虚报投资额的现象存在,三是统计部门力量薄弱,对于规模以下投资项目的资料收集困难。

三、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差距,在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资料如何采用才能如实反映一个地区建筑业的生产情况,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从范围看符合国民经济核算的地域原则,但是缺乏核算必须的财务资料,而建筑业统计资料健全,又与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在地核算原则相违背。根据核算过程中建筑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统计申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在何地承接的建设项目,都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申报,如实报告建设项目的完成进度。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下属施工单位在上报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同时,上报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实行这种统计制度,既可以使建筑管理部门掌握其下属建设单位的建筑活动成果,又可以使统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保证了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2、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体系。作为统计部门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比较完善的统计上报渠道。统计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要将核算所需的一些财务指标纳入统计报表的范围,具体指标体系可参照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情况报表,或者实行两套报表制度并轨执行,即可解决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又解决了核算中的资料缺失问题。

3、拓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渠道。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约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40%的规模以下投资项目没有纳入全面报表的统计范围,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长期靠统计人员估算,缺乏科学的统计依据。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对于零星建设项目实行监管,对于开工建设的小型建设项目由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上报同级统计部门,使规模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渠道畅通,数出有据。对于城镇和农村私人投资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或者结合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逐步健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渠道,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统计力量。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产品的形成周期长,投资大,产品质量更是百年大计,因此各建筑施工单位一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及时反映建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建筑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从源头上提高建筑业统计的数据质量。

建筑业统计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拉动作用。因此,应尽快建立科学的统计方法才能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的数据质量,才能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