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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训练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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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新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号令)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计划及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复审)考核的范围与对象

㈠培训工种

⒈危险化学品作业。

⒉电工作业。

⒊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

⒋制冷作业。

⒌登高架设作业。

⒍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㈡培训范围

辖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劳动者中从事上述工种作业的人员。

㈢培训对象

⒈年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⒉年7月1日以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或经复审考核合格的持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⒈年满18周岁。

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⒊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⒋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培训(复审)、考核方法

㈠申报资料

⒈新取证人员

⑴1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1张。

⑵以个人身份参加学习的学员必须持有与所学工种相同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企业送培学员应优先选择有所学专业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员工,如无技术等级证书,需出具员工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此表可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半年期内有效)。

⒉复审人员

⑴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⑵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此表可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半年期内有效)。

㈡收费

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价函〔〕号)规定执行。报名时交纳培训或复审费用。

㈢报名时间

始于每期开课前三周,止于开课前三个工作日。复审人员应按照复审日期提前60个工作日报名,以免证件过期。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需要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的人员,一律按新取证人员办理。

㈣报名地点

⒈开发行政服务大厅5号窗口。

地址:管委会大楼西侧。

⒉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地址:工商分局北侧。

㈤考试

培训取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复审考试为理论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再缴纳考核费后安排下次补考。两次补考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不返还培训费用。

㈥考勤

学员必须参加理论培训课程学习。培训班旷勤两次、复审班旷勤一次者取消考试资格,且不返还培训费用。

㈦证件领取

学员在完成所有理论及实际考核后,在45个工作日后到所报名的地点取证。企业需由单位主管人员领取证件,个人需带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件。

四、培训相关要求及事项说明

⒈辖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监发〔〕号)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需要培训办证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⒉凡是办证人员比较集中,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单位,培训中心可直接进厂培训。

⒊原企业以及个人报名办证开班时间按照报名人数情况择机开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原开发企业及个人报名办证按照附件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