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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09]40号)精神,现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对象为我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的所有人员。
(二)补贴的实施时间及补贴行为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上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补贴的兑付流程
(一)补贴类产品的购买
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需提供如下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
(二)补贴的申报
农民在购买补贴类汽车或摩托车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须申报如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储蓄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须申报如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储蓄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三)补贴申请的审核
1、各街道财政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规定比例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是否农民;
(2)所购买产品是否是国家公布的补贴车型;
(3)购买人的购买时间是否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
(4)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5)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规定的限购数量;
(6)所购买车辆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街道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应当注意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其中的“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2、街道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到专门的软件系统中,同时,应留存购买人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街道审核、区级兑付”。街道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于每月的15日、30日汇总本辖区内符合补贴要求的农户基本信息,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复核全区的补贴情况,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信用联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区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区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合署),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财政、物价、商务、公安、工商、质检、信用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街道也应当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部门协调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工作组织,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区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区商务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区财政、物价、商务、公安、工商、质监、信用社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