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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成本法调整权益会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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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在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新《企业会计准则)x下简称“会计准则”)第20号与第33号就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的编制进行了相关规定,之后为弥补准则中存在的漏洞,又颁布了会计准则的解释第1号至第4号,都对准则中不完善或有歧义的地方作了补充。在注册会计师或会计职称考试中,企业合并及其会计处理占了相当大的比重,鉴于此,对合并中存在分歧的地方进行探讨甚有必要。会计准则第33号第11条规定,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时,应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同时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相互抵销。在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不同的参考书或教材给出调整分录有所不同,易引起会计工作者或学生的误解。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概述

成本法是指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一种方法。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了控制,或不存在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第3号对成本法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后实现的利润,进行账务处理,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或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公司均不需做账。

权益法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的一种进行后续计量方法。在会计准则第2号中对权益法的处理进行了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按照由成本法调整权益法的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的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子公司本年分配现金股利时,调整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非当年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合并分录中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处理分歧

按会计准则,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控制时,应该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前面所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差异,母公司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时,既有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有投资后非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很多参考书上直接按上述原理进行调整,我们称之为方法1,即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子公司本年实现的经调整的净利润一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1一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盈余公积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盈余公积提取比例】,资本公积【投资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持股比例1。以上分录中方括号的内容表示该科目的取值原则。对于方法1的这个分录,部分参考书或教材直接将盈余公积剔除,我们称之为方法2,它将贷方的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和盈余公积一年初进行合并,只用一个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取值为(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比较方法1与方法2,很明显,两种方法中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盈余公积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

三、合并调整分录的进一步探讨

方法1与方法2对合并报表是否有影响呢?合并报表的编制程序是,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做完调整分录后,应该编制抵销分录,需要将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与调整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抵销,即有借: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其中盈余公积为调整后的年末数,包括年初数和本年数,同样未分配利润包括年初数和本年数,因此,不管上述处理中采用方法1或是方法2,在抵销分录编制后,年末合并报表的数值是没有差异的。虽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因方法1与方法2的分录不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与盈余公积的年初数有可能不同,但合并报表的年初数并不从底稿中取值,而是从上年的合并报表中取值,因此,方法1与方法2的差异并不会对合并结果造成任何差异。

另外,会计准则或相关解释中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究应采用方法1或方法2,会计工作者或学生在学习此部分时会存在着较大的困惑,这是由于学习此分录时未结合后面的抵销分录一起理解。方法1严格按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思路进行,而方法2未严格按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思路进行,但处理比较简单。经以上分析两种方法对合并结果没有任何差异,为便于广大会计工作者易于记忆,减轻负担,建议在相关的文件中明确按方法2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