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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本科课程教学改革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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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大概占卷一总分值的8%左右(卷一总分值150分),即10分左右,题型主要集中在选择题部分。其中,中法史试题的分值主要介于6~8分之间,当然也有例外,2003年和2005年的分值分别为10和11分。综观历年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强调对历代法制及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

历年司考“中法史”真题中,占据题数比例最大的不是哪朝哪代,而是对中国历代法制的总体认识,高达16题之多(表1)。在这16题当中,对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总体考查有4题(2005年卷1第63、64题、2009年卷1第57题、2014年卷1第56题);对中国古代法典总体演进历程的考查有3题(2008年卷1第9题、2012年卷1第18题、2013年卷1第18题)。可见,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侧重对历代法制及其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而不局限于单独的知识点。在制度及其指导思想总体认识和发展脉络之中学习中法史,是司考“中法史”题目的重点。

(二)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着,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以选拔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宗旨的司法考试,已开始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如对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考查(2005年卷1第94题),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史的考查(2010年卷1第15题),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制史的考查(2007年卷1第10题),对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史的考查(2009年卷1第58题)。部门法史的发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法史研究深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这说明中国法史学界已经开始突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的陈旧观念而以一种更加开阔的视野来考察中国传统法制,大量、经济、民事、行政法史等研究成果问世。可以看出,专题性法制史既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实务界所亲睐的对象。

(三)贯概古今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和2009年司法考试卷4中,有涉及到中国法制史的分析论述题,分值在20~25之间。如2007年卷4第7题,即要求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素材,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对该问题的看法。该题是一道理论联系实际的典型,它告诉我们,学习中法史不仅仅是对历史的回顾,更重要的是以史为鉴,如何服务于当下社会。中国“无讼”的价值观念乃是在道、儒、法等中国哲学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和为贵”、“让为贤”等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老百姓“以讼为耻”,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统治者也力行“德主刑辅”,强调道德伦理教化,不重视运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中国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人们似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将诉讼当作解决纠纷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动不动就诉诸法院。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终极性特点的基本反映。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诉讼,引导、鼓励当事人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大部分案件尽量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均衡得失,采取一种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告别无讼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过于强调诉讼的作用,也非法制建设的本意。“好讼”盛行之下,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无谓地浪费,当事人也为之付出了代价。所以,“厌讼”固不可取,“好讼”的负面效应也必须正视。这就是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

二、《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不大,动力不足,效果不好。现在法学教学观念和方式不但无法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更遑论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视角和历史借鉴。

(一)掌握知识的碎片化

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拿到高分甚至不好通过。实际上,中法史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联系,要想理解某一制度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与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单纯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只能使内容更加晦涩难懂。

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把心思倾注到对各个知识点的记忆,而忽视了从整个历史长河的视角来把握法律制度的流变。比如说,明清时期“三司会审”中的刑部,其职能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总掌“天下诸刑狱”;大理寺的职能是国家慎刑机关,“掌审谳刑狱之政令”。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明清的司法制度后,忽略了对之前唐宋时期刑

部和大理寺职能的回顾,而这一时期,大理寺主管审判,对应的是明清的刑部;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对应的是明清的大理寺。如果学生只是单纯记忆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而没能将整个历史时期的司法机关集中起来加以对比学习,那么知识的掌握就比较碎片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