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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推进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婚前保健服务对象为准备在本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其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口。
第三条(服务形式和机构)
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在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内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区妇幼保健所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四条(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咨询内容为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使结婚登记当事人了解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通过咨询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提供医学意见。
(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分为免费基本项目和自费服务项目。免费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等项目。
自费服务项目包括艾滋病病毒(HIV)筛查及其它自选服务项目。
(三)区妇幼保健所可针对婚检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医学检查项目,推出多种菜单服务供选择,增加的自费服务项目按照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服务程序)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工作人员引导至“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接受由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服务。
(二)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人性化的咨询服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提出初步咨询意见。对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建议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不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可在当事人的《婚前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注明相关咨询意见。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经保健咨询需要作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开具《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四)婚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婚前保健咨询,直接到区婚姻登记管理所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五)婚姻登记当事人凭《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到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六)区妇幼保健所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时,应清晰、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区妇幼保健所发现法律禁止或不宜结婚的情况,除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外,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严密制度,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检查结果不适当扩散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七条(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实际必需的宣传资料、医学检查所需经费以及人员服务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预算后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免费服务项目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