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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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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本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1月30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2月1日-3月20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3月21日-4月10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5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