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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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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制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为场所,未经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卫生、工商等核发的相关证照,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经出租人督促、劝告、承租人仍然不听劝阻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备生产加工的场所条件。

第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连带责任。

第八条按照属地责任制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的出租人签约,要求出租人承诺:出租户应依法出租。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出租户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对出租屋内出现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举报出租房屋存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一经查实,根据《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