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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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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新闻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彻底的改变,但是随之产生的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本文结合目前著作权法送审稿,对有关新闻网络转载和新闻中概念最为模糊的时事性文章在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如何解决互联网中出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设想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时事性文章;网络转载;微信;今日头条

一、送审稿中时事性文章的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并在送审稿中进行了保留和修改。送审稿中对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进行了限制:首次使用时应当进行备案;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支付使用费等。但是无论是在现行法中还是在送审稿中,其主体都是报刊这一传统媒体,未涉及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另外,送审稿中也没有明确时事性文章的定义。

二、互联网中转载的新问题

(一)微信中转载的问题

腾讯于2011年推出微信,随之成为目前最火的通讯服务应用程序。随着用户量的激增,微信性能也在不断的扩展从在线用户交流到朋友圈再到微信公众平台,但是著作权纠纷也纷至沓来。

微信的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帐号可与QQ账号互通,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用户可以通过关注公众号,使之成为订阅号,从而接受来自订阅号的新闻、广告等推送。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

朋友圈与公众号不同,其人数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由某一特定的人的朋友组成的集合与社会公众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作品仅仅在有数量上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不应认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笔者认为在由于全体个体特定和数量的原因,群聊或者转发给好友都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送审稿中规定,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适用于网络媒体,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必然也适用,由此,公众号便可以此抗辩。为了应对微信上愈演愈烈的抄袭问题,微信采用“原创”标识,但是在明确哪些是可以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面前其又显得无能为力,连法院都没有办法确定的界限,微信又如何凭借一己之力而为之。

(二)新闻集成软件中转载的问题

“今天头条”作为一款应用软件,其通过在首页列出新闻标题,用户在点击标题后便会看到源于其他W站的新闻内容。但是在浏览今日头条时,我们会发现其新闻是具有分享功能的,既可以分享到朋友圈、空间、微博、人人,又可以分享给好友,还可以转发链接。如今的今日头条得新闻内容是经过合作方许可的,可是其允许进一步分享行为和用户分享到其他平台的行为是否会产生著作权纠纷了?

笔者认为“今日头条”行为极易构成侵权的。如果是分享至朋友圈、空间、人人和好友这样平台上,只有有限的用户才能查看,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但是如果分享到微博,或者链接到互联网中的其他网站中,作品处于公众可以浏览的状态,其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有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上述情况中,分享者的分享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侵害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此时送审稿中关于合理使用时事性文章便又成为了,“今日头条”这样的新闻集成媒体和分享者的挡箭牌。

三、如何走出窘迫困境

(一)送审稿中的转载应涉及网络媒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已经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的主导地位,成为了新闻传播的主力军。送审稿中规定了文字作品在报刊之间可以法定转载的条文。但其主体仅限于报刊,对网络媒体却不适用。此条文的规定对文字作品的传播显然是不利的,对作者的财产权利也是有不良影响的。如果是考虑到文字作品一旦在网络上转载会出现收费困难的问题,其实在送审稿中,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所涉及的新闻,其形式不限于文字,还有图片、音频、视频等,则可以通过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行使职权,或者建立一个新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

(二)法律上明确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的定义

虽然立法难以解决所有纷扰复杂的互联网著作权问题,但是目前正值著作权法修改之际,面对此等定义不清的情况,如果能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势必会减少此项合理使用在学术和实践中的争议。如果法律中仍不能明确,在指导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中应当给予明确的说明,以避免出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情况。在注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利才能促进其创造力,从而繁荣文化作品市场,增值更多的公共利益。

(三)时事性文章的认定方法

在认定某一新闻报道是可以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还是受著作权法完全保护的新闻作品时,可以借鉴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Altai案中的“三步侵权认定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步――“抽象法”,即把属于“唯一表达”方式的部分排除;再走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属于新闻事件发生的既有模式表达“滤”出去;然后用第三步“对比法”,如果过滤后,文章还有其他的成分,则可以认定为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新闻作品。

(四)推广上海版权管理模式

2010年,PPS、PPTV、土豆网、盛大游戏等8家网络公司签署上海网络版权自律公约。通过自律公约机制,成员企业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版权合作,已逐步形成互利共赢、良性竞争局面,自律公约成员间的版权纠纷数量显著下降。

此外,2010年上海成立了全国首家和法院进行诉调对接的专业机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到2013年底,该中心共接受案件598件,成功调解329件,成功率为55%。

参考文献:

[1]邢晓芳.“C原创”只是看上去很美[N].文汇报,2015(02)

[2]张娣.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开审[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06)

[3]陈星谕.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陈颖(1987-),女,江台人,硕士在读,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