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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如何执行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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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罚金刑的适用增加了很大的比例,占413个罪名中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这无疑是对犯罪分子加大了经济制裁的力度。然而,随着罚金刑适用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日渐突出,许多判处罚金的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进行探讨。

法院判处罚金的案件,大多是并处罚金,极少单处罚金。就并处罚金而言,其特点是,判决生效后,即将罪犯送往监狱劳动改造,这时罪犯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去服刑,而根本不会主动去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践中,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经济状况差。有资料表明,一直以来,我省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普遍经济能力差。这些罪犯,有的原来是无业人员,且家庭经济条件差;有的是流窜作案,本身并无分文;但大多罪犯主要还是因服刑而丧失了经济收入的能力。如果要求这些没有经济能力的罪犯按时缴纳罚金,是不可能的。当然,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除外。

(二)罪犯为规避经济惩罚之痛苦,在被捕获之前就已将其个人财产转移,造成罚金刑执行困难,有的甚至无法执行。

(三)罪犯家属不愿意为其代缴罚金。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罪犯家属代缴罚金,但如果其家属或亲属主动代为缴纳,法院可予以准许。否则,也不能强迫其家属缴纳,更不能强制执行其家庭共有财产。事实上,有的罪犯家属不仅没有帮助其缴纳罚金,而且还将罪犯个人财产转移、隐匿、变卖,导致罚金空判现象增多。

(四)罚金为附加刑,一些法院执行人员思想上不太重视,反正主刑执行完毕了,至于附加刑罚金,有则执行,没有就暂且不管或不积极去执行。这也是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必须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侵犯财产犯罪。罪犯本人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家庭经济能力也因人而异。而且一旦投入监狱劳改后,无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反正已被判刑,且又被投入监狱服刑,别说现在没钱,就是刑满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哪来的钱缴纳罚金。这也是罪犯(被执行人)欠缴或不缴纳罚金的理由和藉口。因此,法院若是执行这些被执行人的罚金,不能光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地方的各种力量。如依靠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街道、管区、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协助执行。让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直接参与到帮助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大大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从而使罚金迅速回笼国库,造福人民。

(二)法院必须改变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固然重要,但要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这就是所指的社会效果。把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被执行人,必须强制执行。该扣押的扣押,该划拨的划拨,该拍卖的拍卖,决不心慈手软。但对一些经济条件差的,甚至没有缴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尽可能做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想方设法缴纳罚金,或制订出缴纳计划,或分批、分期缴纳。如果一味强制执行,追求结案率,势必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或家属的对抗情绪,从而影响了社会效果。因此,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喻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被执行人自愿地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的目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法院领导及执行人员要从思想上重视罚金刑,必须改变以往按部就班的执行方式和办案作风。一些法院的领导及审判人员,只重视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强调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准确性,而对判决后罚金是否可以执行到位的观念淡薄,有的案件送到执行庭执行,但因罪犯已送至监狱服刑而中止执行。所以应从思想上重视罚金刑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此外,还必须改变以往按部就班的执行方式和办案作风,变被动执行为主动出击,想方设法摸清被执行人的工作情况和生活规律,做到上班时间找不到人中午去找;家里找不到人到工地、田地去找;白天找不到人晚上去找;平时找不到人则节日、假日去找。同时还要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将各个被执行人欠缴罚金的情况及数额予以公告,创造社会气氛,造成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总之,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扭转罚金刑执行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