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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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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税收行政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执法人员面临更多的压力、更重的责任和更广的监控,全国税务系统发生多起被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给税务机关敲响了警钟。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表现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4]张家港市国税局朱永剑,摘自江苏国税网/new/287_292_/2009_9_17_ch588137111719900214942.shtml,《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成因及其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