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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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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实社会里,大部分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都涉及到对文物的破坏。由于一味的看重经济的发展,从而忽略了对文物的保护。经常出现文物大量破坏的现象。本文列举了旅游资源开发文物保护之间出现的问题,重点阐述了如何保护与开发利用好这些文物旅游资源。

关键词:旅游资源;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11-0421-01

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能共同发展,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旅游管理部门与各级政府共同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才能使文物的保护工作与文化旅游事业同时保持良性的可持续性发展。

1.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1旅游资源开发中文物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文化旅游业开发初期,缺乏科学规划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意识,局部地区在开发中忽视保护,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现象屡有发生,个别地方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当前,虽然不同产业部门对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早已形成了共识,文化旅游资源尤其是文物资源开发建设中的保护问题得到了普遍关注,规划措施逐步强化,但急功近利的倾向在局部、特别是基层还没有完全得到纠正。由于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至于损害了文化旅游资源,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一些以文物资源和自然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开发,存在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倾向,很多地方把宾馆特别是一些主管部门的所谓"培训中心"、商店、索道及其它现代游乐设施建到核心景区,使得景区内现代化设施建筑体量过大,破坏了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高峰期一些重要的文物,包括生态旅游区景区管理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科学评估和限制客源量,造成游客承载量过大。

1.2在处理文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上,存在消极保守观念。首先,从全国范围看,文物资源保护资金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尖锐,软件环境和硬件设备与文物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较不适应,一部分工作普遍难以到位,文物资源损失不可估量。而且文物资源保护工作观念陈旧。首先是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对立起来的偏颇认识,片面认为只要开发利用就必然破坏文物资源。

其次,对包括文物资源在内的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对环境的污染,既有人类生活现代化和生产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又有其它天灾人祸。现实是较多数量的文物资源保护单位只是树了一个保护标志,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这些文物遗迹常常是自然衰败破落,既无财力又无精力过问。但一旦提出开发开放,尽管这种开发起码在健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比没人管要好得多,却常常遭到各种非难。

再者就是全国范围普遍存在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低、保护条件差的问题。成千上万件弥足珍贵的历史文物资源长期尘封于保护条件极差的仓库内,不能面世。既不能发挥展示古国文明、启迪爱国主义、进行科普教育的社会效益,又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徒使文物资源日渐腐蚀。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理事长李象益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总是习惯地陶醉于馆藏珍贵文物的拥有数量,认为只要摆出几件"镇馆之宝"就可名、逸双收,甚至一劳永逸。结果却是大批珍贵文物压在仓库数年甚至几十年没有出头之日。博物馆传统的"牧羊人"的思维方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博物馆当前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创新,就是要由一种内敛的"我有什么,我办什么"的办馆模式向开放式的"社会需求什么,我能办什么"的办馆模式转变。

2.协调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问题的办法

2.1完善文物保护机制。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旅游业的迅速崛起,一些重要的文化文物遗产地纷纷打起旅游开发的大旗,在市场中创造更大的收益。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加以鼓励的,但是由此而来的就是不合理开发所导致的文物、文化遗存的破坏。面对这种破坏,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竟然打着法律的幌子盲目开发旅游资源,无视文物的长远价值。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显然不可能禁止开发文物文化资源,而是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让文物保护专家进入地方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同时提高文博机关的行政权力,使其与其他强力部门相互制约,这样就可以使那些具有文物文化遗产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开展旅游开发的时候能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进行开发施工的时候因为文博系统的介入而不那么急功近利。

2.1.1要让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共同发展。发展旅游,特别是文物景点,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后,有钱去维护及修复文物,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如果过度利用开发旅游资源而不注重文物景点的保护,必然导致景点的破坏,从而不久就会导致旅游业的下滑,最终是经济发展减慢乃停滞。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利用文物具有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化资源不仅是当代人的财富,也是子孙后代的财富。在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上,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以保护为主,旅游利用为次;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为重,而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以代际利益为重,而不能急功近利,只顾当代人利益;以国家和全民族利益为重,而不能只顾地方利益和集团利益。如果只求一时一地经济利益,最终会造成文物损坏,以至消失的后果,其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1.2加强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所谓法律层面,也就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手段对文物进行保护,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谓技术层面,也就是运用当前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维护、修补、保养和研究,使文物保护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科学地进行;所谓制度层面,也就是通过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和管理,搞好各部门的协调,以制度的力量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在这三个层面中,法律是根本。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带有强制性。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仅仅一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文物保护法规是不可能解决涵盖面异常之广的文物保护中的所有问题的。比如说,文物保护有时会涉及到很细微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法律的触角无法到达的。这就说明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法律的健全,但法律建设并不是最重要的。

技术层面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最后行为,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实现的。它更强调具体的细节问题,而且会受到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因此不可能对技术层面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性给予太多的期望。

2.2依据市场,努力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旅游业是一个由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要素所组成的综合产业。其中旅游购物及其所依存的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已成为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并与交通、住宿、游览、娱乐等一起构成现代旅游经济的重要支撑点。

我国大部分文物旅游点的旅游商品至今未形成真正的特色,收入主要来源仍是门票,所以必须开发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围绕当地的文物的特色开发娱乐休闲方式,让游客亲身体验当地文化的同时,增加旅游收入。

文物保护的宣传要走出封闭,面向公众,加强媒体宣传,使全社会成员都懂得文物的价值,认识文物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和对旅游发展的重要作用。文物旅游部门应该把文物保护纳入旅游事业的长期规划。在旅游促销和旅游活动中应加强《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对破坏文物者应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这样不仅树立了文物旅游企业的形象,还强化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