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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退市规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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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归纳总结1993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及股票退市数量的变化,判断退市规则变动对退市数量变化的影响程度,提出我国退市规则中存在量化指标太少、参与主体权限不明确、退市后续章程不完善等问题,并从制定严格的量化指标、明确参与主体权责界限,设立听证制度、发展多层次市场体系、取消*ST制度4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退市规则。

【关键词】退市规则;退市数量;量化指标

一、引言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证券市场融资和投资、确定资产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信息传递及分散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找出我国退市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退市规则改变造成股票退市数量变动的原因分析

1. 1993年 12 月20日颁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流通股票退市有了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该法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连续亏损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若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限期内盈利或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则终止上市。

1998年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主板市场上二者相同,后文对此不作区分)正式实施,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要被暂停上市,具备上市条件后,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98年3月16日,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殊处理方式的通知》,4月12日正式实施ST制度。ST是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ST制度有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也促进上市公司改善企业状况。

1999年7月2日上交所《上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7月9日,正式开始实施PT制度。PT是特别转让particular transfer 的缩写,PT制度指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的施行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缓冲期,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其经营业绩。

2000年5月1日《规则》修订版,第十条规定:因最近3 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3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这一规定准确的说明了上市公司真正退市需要连续六年亏损。

从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1998年《规则》的制定并不断修改,我国的退市制度从刚开始终止上市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到2000年需要连续6年亏损,终止上市的时间更加精确,但对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规定内容仅涉及公司基本股本、财务状况和违法行为,规定不明确,界限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因此在《公司法》实施后的7年并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此外,ST、PT制度的实施虽然增加了市场了流动性,给予投资者一个缓冲期,但它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低下,投机氛围严重,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标。

2.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关于公司暂停上市的规则没有变,依旧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关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真正退市的时间从连续六年亏损变为连续四年亏损、增加了宽限期制度,规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天内,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12个月宽限期的申请,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办法》的颁布,对我国退市问题作了准确、系统性的规定,公司终止退市的时间也变得更为严格,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的正式实施。我国退市股票数量在退市制度施行下从0增加到5,有了明显的上升。

3. 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修订版施行。主要的修改有取消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的终结使我国的退市制度回归正轨,增强了退市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标准进一步明确,退市法规也进一步完善,股票退市数量持续上升,2002年共退市股票数量也增加为9只,比2001年增长了80%。

4.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旨在帮助投资者辨别公司股票的好坏,也提醒上市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司业绩,否则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原本良好的政策由于濒临退市的公司对实质性重组力度的加大,从而避免了退市的风险。因此,在政策推行后,2003年退市股票数量反而降低,只有四只股票退市。

5.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上述规定为建立健全我国的退市制度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不断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市场经济更能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2004年后退市数量也开始逐步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