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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人档案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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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府发[]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6号)的精神,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已经开通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功能,推进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主体

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本市取得备案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已注册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包括持“全国证”和持“证”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均系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主体。

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职责分工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组织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统一对外公开房地产经纪企业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信用档案,并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诚信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局要充分依托已建立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胸卡为主要手段,建立和完善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区县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主体信息的录入和变更,会同执法部门录入查实的信用情况等;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交易登记信息;区县房地产执法部门负责将查实的投诉和处罚情况提交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和采集

(一)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房地产经纪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数和分支机构等基本情况;企业经纪业绩及获奖(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表彰、奖励,下同)的良好行为记录;受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执业证等基本情况;经纪业绩信息;继续教育情况;获奖等良好行为记录及受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

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信息采集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整合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管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管理资源,实行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和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的沟连,并通过下列渠道获取完整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信息:

1、通过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备案管理获取主体信息;各区县房地局通过新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企业年检、企业注销备案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备案、变更、注销等工作,记录和获取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

2、通过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获取经纪业绩信息;对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已注明经房地产经纪企业居间、的存量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在申请房地产交易登记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应出示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信息卡(简称执业信息卡),持卡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以此记录和获取每个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经纪业绩信息,并为综合评定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信用等级提供依据。

3、通过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管,获取房地产经纪人的奖惩信息。各区县房地局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企业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提供的获奖情况及时输入良好行为记录;将房地产经纪企业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被投诉情况和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情况,直接输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执业胸卡的发放和管理

1、对于新设立的,并已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区县房地局在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备案手续时,应录入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信息,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和执业胸卡,并在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内注记;其中,对未取得执业信息卡的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应同时发放执业信息卡。

2、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有增减的,在按规定向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注记或注销注记手续时,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被辞退或调离原经纪企业后,应交回执业胸卡,并变更执业信息卡的有关信息。

(2)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加入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应领取执业胸卡,并变更执业信息卡的有关信息。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是记录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执业情况的主要媒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胸卡是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一个明示标志;房地产执业经纪人遗失或损坏执业信息卡或执业胸卡的,应向发卡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日常的经纪活动中应“持证、亮卡。”

(1)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居间介绍和等经纪活动时,应佩戴执业胸卡和主动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以此明示执业身份;

(2)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居间、的存量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和交换)时,均应在相关房地产交易合同中注明房地产经纪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执业编号等,并盖章和署名。

(3)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应出示房地产交易合同中署名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执业信息卡,由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系统查询核实后,录入该执业人员的经纪业务信息;如发现该房地产经纪企业未备案或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未注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合同文本内加注“房地产经纪企业未备案”或“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未注记”字样,提示交易双方当事人。

五、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公开

信用档案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有利于通过市场监督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建设。信用档案通过在“房地资源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