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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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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申请

1、拟定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改制的申请和改制设想。

2、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改制后尽快向区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1)改制书面申请和改制设想;(2)工商执照复印件;(3)改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4)上年年度财务报表;(5)改制单位简介;(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7)涉及房地产在镇区或工业区的要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证明。

3、区国资办经全面审核,对符合改制条件企业单位进行批复。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基准日,进入改制程序后,应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一)产权界定

如企业产权有纠纷不明晰的,在区国资办指导下,按有关产权界定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

2、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区国资办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具体时间为8个工作日;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二)清产核资

企业在区国资办(清产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如有不实资产的应按有关不实资产核销的文件的要求程序进行核销: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并填报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不实资产明细表;

2、企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交如下材料:(1)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2)企业填报的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章);(3)产生不实资产的原因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由区国资办先初审后,再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对所审计的不实资产作进一步审核后由区审计局负责人和区国资办负责人在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上分别签字并盖章后,向区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4、企业将不实资产核销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在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5、根据金府[]13号文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区国资办根据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和区国资委会议纪要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6、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处置。

(四)财务审计

1、企业应委托由区国资办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完成财务审计;对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2、如企业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五)资产评估

1、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3、区国资办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并形成企业改制专题会议纪要;

2、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共同商议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会审;

3、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区国资办,委托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改制单位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4、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四、产权交易

根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产权交易的办理时限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产权和工商等部门的变更

1、产权交易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国有(集体)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2、企业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将有关变更资料交区国资办备案。

六、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