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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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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势所趋:中国公司法修订与改革之必然

中国公司法的成就世人注目。20世纪80年代起始,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 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90年 代后期,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中国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理论和原理。与此同时,公司法的 立法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 为完备的中国公司法的体系。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

中国的公司法理论与立法本来就是在参考和借鉴国外传统理论和立法先例的基础上形 成的,但近些年来,我国对国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却缺少充分的了解和跟踪,既往的信 息资料已显陈旧,同时,对于某些法律原理的吸收和某些立法先例的仿效又呈现出表面 化的倾向。事实上,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几十年来, 国外的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在许多方面都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如一些国家从实行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改采灵活的授权资本制,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从原来坚持公司的社 团性、要求公司必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到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大陆法国家从简单、刚 性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向美国实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转变等,都是 公司法适应现实经济生活所作的重大变革。而中国的公司法在改革和创新的国际潮流面 前却表现出过于僵化和封闭的状态。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 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 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 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 现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公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立法机关近年来一直在酝 酿公司法的修改,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自身执法工作的情况和需要,已颁布许多补充、甚 至修正公司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公司法的修订提出了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 地方法院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一直在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的方式解决现行立法的 欠缺和不足。公司法学者总结实务和司法工作的经验,跟踪国外立法的发展,也已就公 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开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公司法的修订已 有了基本的思想准备、宝贵的经验积累、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良好的社会条件。如果 说90年代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今天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水到 渠成、瓜熟蒂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