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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有效约束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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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中小型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容易出现股份集中在特定控股股东手中。国家相关法律仅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的相关行为,而较少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本文对控股股东不当行为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分析,以期寻求限制或减轻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小股东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6-0139-01

为了平衡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国家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正在逐步展开。然而,受资金和规模的限制,这些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来经营。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基础,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且出现多数股份集中在某一股东手中。这就极易使该股东以成为控股股东并操纵公司。此外,与有限责任公司多为封闭型公司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多为开放型公司,其面对公众市场,对社会影响力较大。鉴于此,本文拟对如何有效约束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东行为作如下分析:

一、现存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股份的日益分散,很多国家废除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而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只要把特定权力授予董事会,股东会就不得干预他们行使此项权力。然而,现在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都设有董事会,但掌握公司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等手段轻易控制内部人以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这时的董事会只是形同虚设,股东会中心主义隐蔽在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合理理论之后。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基于上述弊端的存在,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是否负有诚信义务作出规定,仅在第59、123条中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控股股东操纵关联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经济学范畴内,关联交易是客观存在,在社会经济动转中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既关联交易可以节约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可能为其自身利益考虑而主导关联交易,这使得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再加上缺少有效制衡的措施,使关联方交易背离了等价有偿原则,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产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3、控股股东利用其股份优势控制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小股东由于持股有限,提名董事候选人十分困难。在实践中,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通常是由控股股东与原董事会事前形成默契,各小股东提出的董事代表进入候选人名单机率很小。

二、解决办法

1、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控股股东享有通过董事和经理管理公司的优势,那么,控股股东也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由于在法律形式上控股股东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为其设立相应规范时应区别于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因此,建议在今后立法中设立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时应倾向于注意义务的规制。可以参照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9条规定:“支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被支配公司下达指示时应负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对从属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并非禁止关联交易,但必须以公平为基础,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目标。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限制,可以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参照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这样做既没有否认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也体现了从各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攫取利润的宗旨。

3、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中,为使自身利益得到保护,小股东可以事前为此签署一个协议,集合手中的股份提出能代表自己的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一致行动与控制股东进行博弈。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06条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小股东也可以联合起来依照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该种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改变了直接投票制下的控股股东“一言堂”的局面,小股东有机会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

约束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的行为是权力制衡精神的体现,更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的需要。因此,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仅能够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也能够提高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和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