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苏轼“寓意于物”的审美态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苏轼“寓意于物”的审美态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苏轼是北宋著名的文学家、艺术家,他的《宝绘堂记》提出了“君子可以寓意于物,而不可以留意于物”的人生态度,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揭示苏轼这一时期的音乐美学思想。

关键词:寓意于物;留意于物;审美态度;功利;非功利

苏轼是北宋著名文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其诗,词,赋,散文均成就极高,且善书法和绘画,是中国文学艺术史上罕见的全才。同时,他在音乐上也具有很高的造诣,这在他的文学作品得到很好的展示。但他的一生却是波折的,正是这样复杂的人生经历造就了他不同时期的不同的音乐美学思想。他在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创作的《宝绘堂记》无疑向我们展示了苏轼这一时期的音乐美学思想及其审美的人生态度。

一、“寓意于物”与“留意于物”之内涵

苏轼在熙宁十年创作的《宝绘堂记》,中提出了他的重要的美学思想,那就是“君子可以寓意于物,而不可以留意于物。”的审美态度。审美态度包含了主体对审美对象所持的态度,主要是心理状态。它受时间、地点等客观条件影响,亦受心境、情绪等主观心理因素影响。由此可见, 审美态度可以被视为主体审美能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寓意于物”正表现了他的审美态度的倾向性,那就是可以将自己的心意寄托在事物上,这可以说是苏轼一生都秉承审美原则,也可以理解为对老子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文章中引用了老子:“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在老子的思想中“五色”“五音”“五味”“驰骋田猎”,这些外在的声色之娱,都是应该摒弃的,惟有这样才能获得内心的安宁,而保持心灵的固有的纯真。此后,苏轼提出了“然圣人未尝废此四者,亦聊以寓意焉耳。”指出了圣人并没有废除这四样东西,而用来暂时的寄托自己的心意。而后苏轼在文章将“刘备之雄才也,而好结髦。”“嵇康之达也,而好锻炼。”“阮孚之放也,而好蜡屐。”作为自己的例证,证实了人可以将自己的心意寄托在事物当中,当然,他的音乐美学思想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在他的诗词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那点淡淡的寄托,虽然喜爱却不沉溺于其中,正是这种豁达,造就了苏轼,因而,苏轼发展成为我国历史上少有的通才,也因此它能安然、旷达的度过他坎坷的一生。故而,在其外任时期作品的《听僧昭素琴》中:“至和无攫y,至平无按抑。不知微妙声,究竟从何出?散我不平气, 洗我不和心。此心知有在,尚复此微吟。”表明了其将心意寄托在音乐当中,让音乐净化他的心灵,使得自己的内心变得平和。正如《宝绘堂记》中“虽微物足以为乐”“凡物之可喜,足以悦人而不足以移人者”,可见,苏轼的审美态度――“寓意于物”。

而“留意于物”揭示了这样的结果,即使是微小的食物也会成为祸害,即使是特异的事物也不会让人感到快乐。所以苏轼认为“留意于物”是人生灾难产生的根源,并且导致了一系列的悲剧发生,苏轼在《宝绘堂记》中列举了“钟繇至以此呕血发冢,宋孝武、王僧虔至以此相忌,桓玄之走舸,王涯之复壁”,这都是由于“留意于物”而导致的祸端,不仅害国而且伤身。苏轼指出了在音乐审美过程中要避免走“留意于物”的极端。苏轼以自己为例,将自己在“寓意”与“留意”之间的矛盾进行展示,阐明了其中的利害,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要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审美的对象,要把握好审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那就是人是审美的主体,而作为客体的审美对象,只能起到愉悦人心的作用,而不能上升到移动人心程度,那就不能称之为审美了,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审美的过程中注意到对待审美对象的态度的问题。

二、苏轼“寓意于物”的审美态度

“寓意于物”与“留意于物”之间的差别在于一个主客体的审美的态度的问题上。孔子《论语•八佾》提出了“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就是在音乐审美的过程中,情感要有所节制,适度、平和,不能过于放纵、任其泛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表达的正是中和之美,欢乐而不放纵,悲哀而不伤痛,一切情感的外现都是那么的恰到好处。就是情感外化的过程中,作为审美主体的人有一定的节制,不要突破相应的“度”。人的音乐审美活动,本质上是音乐审美主体的感性与理性统一的复杂心理活动。而不同的欣赏者的审美趣味和审美能力又是千差万别的。“寓意于物”从本质上来说是苏轼审美趣味上升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而“留意于物”则是在欣赏过程中,感性超越了理性的心理的极度的欣赏活动。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的休谟,确切的提出了美是愉快说,即他认为“美是(对象)各部分之间的这样一种秩序和结构;由于人性的本来构造,由于习俗,或是由于偶然的心情,这种秩序和结构适宜于使心灵感到快乐和满足,这就是美的特征,美与丑(丑自然倾向于产生不安心情)的区别就在于此。所以与痛感不只是美与丑的必有的随从,而且也是美与丑的真正的本质。”(《论人性》)而在苏轼的《宝绘堂记》中“寓意于物,虽微物足以为乐,虽尤物不足以为病。留意于物,虽微物足以为病,虽尤物不足以为乐。”从这句中可以揭示出苏轼将美的本质定义为美是愉悦、愉快的,即美与乐之间的关系,即何所谓美,就是认为美的事物引起人生理和心理上的是美的真正本质。在这里苏轼就很明确的提出了美的本质是愉快这一学说。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审美过程中审美客体的价值在于为审美主体带来心理上的,审美客体是审美价值的一个载体,在审美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审美主体的情感,如果在此过程中,情感突破了原有的度,那么,审美的客体便失去了原有的审美的价值,故而,在审美过程中要把握一定的情感的度,否则过度的情感表现将在审美过程中起到反噬的作用,而将审美主体的人投入危险的境地,到达钟繇呕血发冢,宋孝武、王僧虔以此相忌,以及桓玄之走舸,王涯之复壁的悲剧的发生。

而情感的过度的展现,表现在“留意于物”之中,可以说是人类的贪婪本能的一种体现,而作为审美的主体的人,是应当以审美的眼光对待审美的客体,应当控制自己的的欲望,不要将自己的欲望过分化,要阻止这种贪婪本能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审美的价值,不然如钟繇、王涯、桓玄等人那样将自己的贪婪本能无限制的放大,那么也就达不到审美的效果,相反,对于审美主体的审美的活动起到了制约的作用,那么美的本质力量就得不到发挥。

所以,苏轼提出在审美的过程中要“寓意于物”而不“留意于物”,正是对审美的过程中提出的态度问题,要控制自己的情感,以免情绪化发展,破坏审美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以致于损坏审美的活动,在音乐的审美过程中也是如此。如《菩萨蛮》(娟娟缺月西南落):“娟娟缺月西南落。相思拨断琵琶索。枕泪梦魂中。觉来眉晕重。华堂堆烛泪。长笛吹新水。醉客各西东。应思陈孟公。”这首词中,将思念之情寄托与音乐之中,而不过多的将自己的精力留滞与音乐之中,音乐只能是人的感情的载体,人不能受制于音乐。

三、苏轼的审美功利与非功利的审美功能论

在儒家思想长期占主要地位的中国古代音乐美学史上,苏轼的思想无疑超出了那个时代所信奉的宗旨,在整个封建时代,音乐的功能往往包含着作为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被使用。早在孔子前的音乐美学思想就呈现出强烈的功利性的思想,而孔子对于音乐的功能问题则提出了“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观点,音乐承载着改变风俗的政治功利。孟子将音乐的本质理解为喜乐,并且提出了“乐之实,乐斯(仁、义)二者”的音乐美学思想,即认为音乐表现喜乐之情,宣扬仁义道德。老子则崇尚自然之声,反对一切人为之音,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否定音乐的教化功能,主张愚民的治国方略,也是一种功利方式的显现。在两汉时期诞生了被学者们誉为“中国音乐美学的始祖”的《乐记》,他是儒家思想的代表,同样的《乐记》当中也强调了音乐的教化功能,因而也是站在审美功利的阵营当中的。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出现了阮籍的《乐论》,以及嵇康的《声无哀乐论》等等重要的音乐美学论著。在阮籍的《乐论》中,提出了音乐必须整齐划一的观点,显然是偏向于儒家的功利性的音乐美学思想。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中,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虽然他的音乐美学思想没有彻底的摆脱音乐的功利性审美功能,但是弱化了音乐的社会性功用,强调音乐的本质特征,在那个时代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的意义。而到了北宋,苏轼的豪放旷达的性格,为他的音乐的非功利思想创造了条件,他将音乐艺术的功能归结为纯粹的非功利性的审美的需求,艺术只是使得身心愉悦的工具。《宝绘堂记》中引用了老子的《老子•道篇》第十二章中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然苏轼认为这四者不能因此而废除,应当用它们来寄托自己心意。而庄子将音乐的功能归结为抒发人的情性,娱乐人心,是审美非功利的一种体现,也可以说在承认音乐无功利的同时,对自然之乐加以推崇。他在老庄的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升华,可以看出他反对过度的欲望,不排斥适度的娱乐,他将音乐作为寄托情性的工具,而对于音乐的类型没有确切的规定,他一方面喜爱作为雅乐代表的古琴音乐,另一方面也不排斥被斥为郑卫之音的琵琶、笛子、筝等乐器演奏出的俗乐。

苏轼的《宝绘堂记》中,表达了他对审美的起源与本质的看法,从中透露出他对于审美主客体关系的理解,以及之间的节制问题,由此衍生出了他对于审美的功利与非功利审美功能论的理解。“寓意于物”显然是精神上的愉悦,是非功利的。而“留意于物”是对物质的占有,显然是功利的。关于功利的问题,在苏轼去世后的六百多年后,由德国的康德系统的提出了审美非功利的看法,康德认为:“对于美的欣赏的愉快是唯一无利害关系的自由和愉快。”但审美可以看做是物质上的无功利而精神上的功利。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对于审美非功利的思想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留意于物”可以看成是对于事物的一种功利性的欲求,而“寓意于物”则理解为审美的感求,同时也可以将“寓意于物”与“留意于物”理解为苏轼对审美与非审美的区分,即也可以将之喻为功利与非功利的意愿。在音乐活动过程中,如果主体过度的功利化,一味追求物质的利益,那么就会陷入“留意于物”的漩涡,而无法自拔。在苏轼的与音乐相关的文学作品中往往透露出“寓意于物”的审美态度,他对于音乐的论述往往是点到即止,让身心的愉悦跃然纸上,而又绝不沉迷其中。《减字木兰花》(银铮旋品):“银铮旋品。不用缠头千尺锦。”那就是作为乐器的筝是给人反复品赏、玩味的,而不是用财物来衡量的。即音乐具有非功利的审美价值,而非功利性的财物所能替代的。

故而,苏轼的音乐美学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的意义,他的《宝绘堂记》中所流露出的“寓意于物”的人生态度值得我们后人去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苏轼著,傅成、穆俦标点.苏轼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2000.

[2]邹同庆 王宗堂著.苏轼词编年校注.上海:中华书局,

2002.

[3]孔凡礼著.苏轼年谱.上海:中华书局,1998.

[4]林语堂著.坡传.吉林:时代文艺出版社,1988.

[5]王世德主编.美学辞典.北京:知识出版社,1986.9.

[6]王水照著.苏轼研究.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