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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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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镇村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工作职责

坚持“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堵疏结合”的原则,建立镇、村(社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两级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

1、镇建管所是镇域范围内控制所有违法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受理违法建设举报、查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拆、督导行政村(社区)控制违法建设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需要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2、镇市容、土地、司法、综治、派出所、纪检监查等部门是控制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镇司法所负责报请、协调进入司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镇市容、土地部门负责协助建管所做好日常控违巡查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做好控制违法建设的治安及稳定保障工作;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3、各村(社区)为其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动员自拆,并及时向镇职能部门报告。

4、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制管理

镇政府年初与各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控制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党政领导每人交纳2000元责任金;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双拆”办全体工作人员每人交纳1000元责任金。

三、查处办法

1、及时发现。镇建管所、市容中队、国土所和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建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2、立即制止。各单位发现辖区内有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迅速制止,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

3、坚决拆除。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逾期不自拆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助拆。

4、依法强拆。对拒不自拆和拒绝助拆的,应申请。镇建管所负责立即立案调查取证,会同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对需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司法强拆。

进入行政强拆程序或司法强拆程序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强拆所需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解决。在拆除违法建设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清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四、奖惩办法

1、镇政府拿出1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门用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2、各责任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上报并成功拆除违建或申请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且台帐齐全的,责任金全额返还并给予责任人同等奖励。

3、各村(社区)辖区内,全年新出现违法建设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2起(含本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违建发生之日起,在3日内未发现或知情不报的、或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各处罚500元。

4、年度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村(社区)责任人责任金:

(1)各村(社区)辖区内,累计出现2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或2起(不含本数)以上违法建设,在建时未发现或未及时组织拆除,致使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全部拆除。

(2)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违法建设。

(3)全年累计出现群众举报2次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次的;

5、对控违工作不力,甚至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各村(社区)的责任人由镇纪委、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批准;涉及镇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报请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镇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查处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控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控违工作的良好氛围。

2、建立控违队伍。镇政府组织10人的专(兼)职控违队伍,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巡查人员。

3、实行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日将巡查、制止违建情况向建管所报告,并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建管所每周将查处违建情况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报。

4、加强考核评比。镇建管所牵头,国土、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对各村(社区)控制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镇党委、政府,每年年终按奖惩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