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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5月,段晓兰与家住辽西某市郊区的满玉忱登记结婚。满玉忱所在的城关村户口属于市郊。近两年,城关村因不断的动迁而成了寸土寸金之地。为防止外来人口引发的动迁补偿费纠纷,2011年初村委会内部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内部政策”:凡动迁时段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否则不予出具办理迁移手续。为给这一“土政策”披上合法外衣,对外村委会均以上级政府有规定,动迁期间“封户”为由,一律停止办理迁入手续。2012年8月,段晓兰为了给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找到了村书记和主任,要求村委会给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书记和主任以村民代表会没有通过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段晓兰以城关村委会为被告,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出具办理迁移手续,准予其落户。
法庭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有权决定村中事务,村委会早有明确规定,凡村民迁入落户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会通过,而段晓兰落户一事未能获得通过,不予办理是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的;村委会不具备该项义务。此外,村委会还提出凡动迁期间,均实行“封户”政策,但未提供任何“封户”文件。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段晓兰)办理落户口的法定职责。
点评: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户籍事项,究竟是谁的责任?村委会是否有此项义务?《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也规定:对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户口变更等手续。但同时,《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二条第3项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等生产组织指定专人,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户籍事项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但同时,村委会对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负有开具证明的协助义务。本案,段晓兰系辽西某市农村户口,其夫为城市郊区户口,对于无特别规定的普通城市来说,因结婚落户到丈夫户籍所在地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村委会以种种理由强调迁入户口须村民代表会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辽宁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