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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浙编办〔2007〕32号)和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新组建的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分类,清理、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
(一)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除第二款所列单位和组织外),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二)下列单位和组织不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1.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2.二类事业单位(指除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之外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同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3.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参照群众团体组织机构管理的单位和组织,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4.其它不能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的单位和组织。
三、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目前完全或基本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这类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具体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个小类。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举办,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国家机关确定并严格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生态资源保护、水文监测等事业单位。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根据国家机关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和中介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运作方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依据市场和物价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项目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等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的事业单位。如生产和技术开发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等。
四、组织实施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实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分类后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将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实施不同的管理。分类工作情况复杂、难度大,涉及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层面。类别划得准不准,不仅关系这次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审慎操作
事业单位在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情况各不相同,差异性大,为此各部门和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精心组织,慎重操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按照类别的划分标准,对事业单位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合理进行归类。在归类过程中要求尽量做到职能定位准确,归类依据充分;要区别情况,采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可先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确定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职能进行清理,提出机构调整意见,再分别确定类别,或按其主要类别属性确定类别;难以确定主要类别属性的,按其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事业单位分类后,可根据其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承担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类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程序,按时报批
市管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事业单位分类初步方案,征求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意见;第二,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反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三,经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后,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于11月20日前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类别的书面请示。
各县、区可参照上述程序和办法,此项工作务必于年底前完成,并将分类工作总结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