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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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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若干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目标考核力度。到2009底,全市淘汰拆除全部水泥中空窑、中空余热发电窑(不含特种水泥)和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由市拆窑办负责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县区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市拆窑办确认,年底考核验收后,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内容。**年的工作安排已列入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年度推进计划及考核办法(详见湖政办发〔**〕22号、23号)。

二、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中,有水泥中空窑、中空余热发电窑、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的企业,须作出淘汰拆除承诺;对不作承诺的,生产许可证到期时一律不再给予换发。

三、引导鼓励水泥企业转产。对在限期内拆除水泥中空窑、中空余热发电窑、直径2.2米及以上水泥磨机并退出水泥行业,从事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品生产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全部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企业。对在限期内拆除二台以上直径2.2米及以上水泥磨机的企业,按水泥项目管理程序,可立项建设3米以上加辊压机的水泥粉磨生产线改造项目。对**年拆除水泥中空窑、中空余热发电窑,改造为粉磨站的企业,优先项目审批。

四、给予淘汰落后适当补助。**年拆除水泥中空窑、中空余热发电窑的,每条生产线财政补助100万元;改造为粉磨企业的,补助减半;2009年拆除的,每条生产线财政补助50万元。**年拆除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的,每台磨机财政补助15万元;2009年拆除的,每台磨机财政补助8万元。补助资金的20%可作为县区工作经费。市区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县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五、限制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日产1000吨以上有条件进行余热改造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均要实行纯低温余热发电改造,并在2009年底改造完毕,不进行改造的,列入限制与淘汰类;年产20万吨及以下粉磨站、应淘汰未淘汰磨机的粉磨企业,对其不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禁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