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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债务谁埋单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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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患上精神分裂症,父亲竟然撒手不管。年迈的爷爷接管亲情,成为孩子的守护神,为此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生活费。谁来为这笔“亲情债务埋单?孩子的父亲作出了拒绝的回答。为了孙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爷爷无奈中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院,诉请其偿还自己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数万元医疗、生活费用。

接管亲情是无因管理还是法律义务?这笔亲情债务究竟该由谁来埋单?湖南省会同县法院给了人们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

精神分裂的少年渴盼关怀

时间回溯到1995年8月的一天。这一天,对居住在会同县城的刘老一家人来说是个不平静的日子。一向温馨祥和的刘家突然像炸翻了锅般躁动起来,而这一切,源自刘老15岁的孙子小刘。小刘原本是个乖巧听话的孩子,学习成绩也很优秀,深得老师和父母喜爱。但这一天,他一反常态,无缘无故地大吵大闹,饭桌被他掀翻在地,连平时爱不释手的书本也被他撕得粉碎。刘老忙将孙子的父母喊来,一家人好一番折腾,才让小刘的情绪渐渐平稳。不料,几天后,小刘的状况又多次反复。“孙子是不是疯了……”一个巨大的问号闪过刘老的脑海。

小刘的父亲刘某工作繁忙,便由刘老带着孙子小刘来到怀化市精神病医院诊治。诊断结果:小刘千真万确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刘老毫不犹豫地为孙子办理了住院手续,积极为孙子治疗。20天后,小刘的病情渐趋稳定,刘老支付医疗费后,带着孙子回到了家中。

小刘患了精神分裂症的消息像长了翅膀似的四处扩散,周围熟悉他的人纷纷对他避而远之。特别是曾经视他为掌上明珠的父亲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使小刘深深地陷入孤独和寂寞之中。

年迈的爷爷成为亲情大使

当小刘的父亲退避三舍的时候,年迈的刘老担当起本应由小刘父母承担的义务。小刘走出校园,离开父母,来到了爷爷身边。刘老对孙子患上精神分裂症以后,没有嫌弃,将更多的关怀,更多的精力花在了孙子身上。

然而,爷爷无微不至的关怀不能治愈孙子的精神分裂症,1998年4月的一天,小刘的病复发了。刘老又一次将孙子送进了医院。小刘接受2个多月的治疗后,他的病情才基本稳定。60多天的时间里,是刘老陪伴照顾着孙子,用无私的亲情慰藉孙子。本来应当充当“主力军”的刘某再一次当了逃兵。他虽然也到医院探望了几次,但每一次都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对儿子的医疗费不闻不问。

出院之后,小刘依然与爷爷生活在一起。刘老充当着这个家庭的亲情大使,以无私的关爱传递着亲情,以家的温馨抚慰孙子遭受生理创伤的心灵。刘老愿为孙子付出爱心,但精神上的负担太累。更使他担忧的是儿子刘某的态度,自从孙子患上精神分裂症后,儿子似乎对孙子愈来愈冷淡了。假若自己先孙子而去,小刘由谁来照顾?

担忧归担忧,刘老仍然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孙子。2000年、2001年、2002年,小刘的病先后三次复发,每次都是刘老和老伴把孙子送到医院,每次都是刘老亲自护理,每次都是刘老支付医疗费,每次都是刘老将孙子接回家中。而刘某夫妇呢?到医院探视小刘的次数有规律地减少,对亲情的付出越来越吝啬了……

谁来为亲情债务埋单

当时光流逝到2004年时,刘老65岁了,他照顾小刘已近10年。10年来,他在孙子身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年老体衰的他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在小刘又一次住进医院的时候,刘老把儿子唤到跟前,商量着说道:“儿子啊,小刘的病又复发了,这次住院可能需要几千元的医疗费。我年老体衰,照顾小刘已经心有余而力不足,你把这次的住院费用付了吧。”然而,刘某依然故我,这笔医疗费还是由刘老埋单。

将孙子接回家中,刘老陷入了深深的思考。10年来,他已为小刘支付2万余元医疗费,仅有的一点积蓄全部花在了孙子身上,如果孙子的病情再有什么反复,没有经济能力的他将如何应对?端着铁饭碗的刘某经济上的吝啬和情感上的淡漠让他失望,让他心寒,更不敢想的是,如果自己先孙子而去,孙子的境况将会如何?“得想个办法”。他决定召开一个家庭会议,解决孙子的抚养和医治问题。

“小刘患病10来年了,这10年的时间里我已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将来的费用还是个未知数。我年事已高,这些费用你们看怎么处理?”刘老停顿下来,看了看老伴和几个儿子儿媳。见大家都低着头不吭声,刘老发话道:“儿子,你是孩子的父亲,你先说说。”

“小刘是我的儿子,也是您的孙子,这些费用我们都有义务承担。过去的费用,就不要再分出个子丑寅卯来了,以免伤了感情。今后的事情,届时再商量着办理。”刘某不愿为那2万元债务埋单,就是对今后的治疗问题,他也不愿作出只言片语的承诺。

刘老对刘某的态度很不满意,他要求将那2万元医疗费用归到刘某账下,但被刘某以不容商量的回答拒绝了。家庭会议最终不欢而散。

此后,刘老又多次找刘某讨要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但每次都无功而返。2005年初,无奈的刘老只得运用法律手段,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刘某偿还其对小刘无因管理而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27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接管亲情不是法律义务

2005年7月,在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亲情案件时,刘某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他辩称,刘老对小刘的抚养照顾是履行一个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职责,这种职责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也是法律上的。因此,原告认为其对小刘的照顾是无因管理的,因而应由被告为医疗生活费用埋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老的诉讼请求。

围绕原告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还是履行法律义务,原被告双方唇枪舌箭,互不相让,庭审持续了整整一个上午。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能成功。

合同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在被告刘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刘老对于其孙子小刘并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该抚养义务由被告转移给原告的协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原告刘老对小刘的抚养医治构成无因管理,作为管理人的刘老有权要求对事务负有管理职责的被告刘某承担其实施管理行为时产生的相应费用。据此,会同县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刘老因无因管理而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对刘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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