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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概念误解之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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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史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内容是“隆礼重法”,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然而,学界对荀子的“法”的概念似乎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原因在于:古代的“法”的概念具有多义性,而当下的学者容易以今天的法的概念曲解古代著作中“法”的概念;对于古代作家的著作,要进行真伪的考辨,否则容易发生所引用的著作的论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的现象。反思荀子法的概念误解的成因,从态度、方法、进路等方面对法律史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应当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史;荀子;法的概念

一、当前中国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律思想的主流理解

荀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里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荀子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是“隆礼重法”,而荀子本人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者。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律思想的内容以及荀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最权威的解释,来自于已故的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张国华教授。张国华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册(该书获得了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张国华本人编写的《荀况的“礼”“法”观》里,这样写道:“荀况的法律思想同时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从而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辟了道路”[1]p114张国华教授对荀子的法律思想的观点对当今的法律史学界影响很大,影响了很多的法律史专业的老师和学生,成为当今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流观点。笔者本人也长期和张国华教授持同一观点。后来,在笔者开的一门选修课――《孔子、孟子、老子和庄子的生活智慧》的教学过程中,我深感对先秦诸子的“法”的概念,有辨析的必要,因为在他们的著作里,“法”本身有多重含义。再加上教学过程中认真研读了由王天海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的《荀子校释》,越来越感到张国华教授对荀子“法”的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很有澄清的必要。

二、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的概念的误解成因分析

为了论证荀况的法律思想是“隆礼重法”,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张国华教授举出来三条论据:第一,荀子讲过:“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第二,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第三,荀子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1]p120由于年代的久远以及资料的稀缺,张国华教授只能举出这三条例证,但是却似乎非常的有说服力。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概念的界定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特别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孔子、孟子,荀子、老子、庄子和韩非子等经典作家的著作里,“法”本身有多重含义,例如:第一,法可以理解为效法,理解为学习。比如老子说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再比如庄子所说:“圣人法天贵真,不拘于俗。”《荀子・儒效》里也有:“法先王,统礼义,一制度。”第二,法可以理解为法度,即政治制度。例如,庄子所说:“所盗者岂独其国耶,并与其圣智之法而盗之。”第三,法可以理解为办法,方法。如《荀子・君道》里有:“其取人有道,其用人有法。取人之道,参之以礼;用人之法,参之以等。”《荀子・非相》里还有:“度己有绳,故足以为天下法则矣。”第四,法可以理解为规律。如庄子所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如孔子孔子所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还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而被认为是荀子著作的《荀子・成相》里,也有“治之经,礼与刑”。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法”本身有多重含义,所以对于“法”在先秦经典作家的著作里的“法”准确含义,需要结合上下文,从语境语义的角度,经过认真仔细的追索。而不能象我们今天的人,特别是法律职业的人,在谈到“法”的时候,很自然甚至是本能的把“法”理解为法律。

首先分析张国华举出的第一个例证:“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这句话出自《荀子・劝学》里,它在原文中的上下文是这样的:“学恶乎始,学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其真积力久则入,学至乎没而后止也。故学,数有终,若其义则不可臾舍也。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故书者,政事之纪也;书者,中声之所止也;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诗、书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间者毕矣!”唐朝的杨■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作注:“礼,所以为典法之大分,统类之纲纪。类,为礼法所无,触类而长者,犹律条之比附。方言云‘齐谓法为类’也”。以后的学者,包括张国华教授,对“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的理解受杨■影响很深。考杨■的身份,史书并无传记。而据百度百科,杨与元稹、白居易同时代人,官至刑部尚书。这里不应忘记杨■的个人经历与学术背景。按今天的话说,杨是一个法律人,容易从法学的视角看问题。杨■注《荀子》时,离荀子去世有一千多年了;其间,法的读音,概念,经历了什么样的不为人知的流变?而张国华采纳杨■对荀子“法”的语义的理解,又过去了一千多年。毫无保留的采纳杨■对荀子法的语义的理解,合适吗?而且,不要忘了,张国华本人是一个法律教授,容易戴着法学的“有色眼镜”看问题,容易拿我们今天的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很自然地混同于古代的人,混同于荀子本人对于“法”的理解。今天,再次从语境和语义的角度考查,结合上下文,这一段话,整段话都在强调礼的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法”不过在此是对礼的作用的注释性的补充性的说明,以此来证明荀子“隆礼”非常恰当,而用来证明荀子极为重视法律,即荀子“重法”,很是牵强。而且,此处的“法”理解为以礼为主的一整套政治制度,似乎更为恰当。所以,张国华教授的第一个例证,并不能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

至于张国华的第二个例证,“治之经,礼与刑”,似乎是最能证明荀子的法律思想是“隆礼重法”,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治之经,礼与刑”出自《荀子・成相》里。这句话的上下文是这样的:“礼乐灭息,圣人隐伏墨术行。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治之志,后执富,君子诚之好以待。处之敦固,有深藏之能远思。思乃精,志之荣,好而壹之神以成。精神相反,壹而不二为圣人。治之道,美不老,君子由之佼以好。下以教诲子弟,上以事祖考。”这一段,从用语的流畅程度,从语言的气势上,比起公认为是荀子原著的《劝学》、《修身》、《不苟》、《天论》和《性恶》等篇,差太多了。不要忘了,今天流传下来的《荀子》是荀子和他的学生合著。从用语的流畅程度以及语言的气势上,几乎可以判断这段话不是荀子本人所写,不能直接证明这就是荀子的原意。张西堂在《荀子劝学篇冤词》里,经他考证,《成相》篇与儒家的孙卿子无关。所以,我认为,张国华教授没有对《荀子・成相》本身进行荀子著作真伪的考证,而是简单地拿过来,用来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这样做是不严谨的。

张国华的第三个例证,“法者,治之端也”,出自《荀子・君道》,原文的上下文是这样的:“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考查一些学者对《荀子》原著篇目真伪的考查。胡适在他所编写的《中国哲学史大纲》里写到:“大概《天论》、《解蔽》、《正名》和《性恶》篇,是荀子的精华所在,至于其余的二十余篇,即使真不是他的,也无关紧要了”。胡适怀疑世传《荀子》的很多篇目,并非荀子本人所著,《荀子・君道》也在其中。郭沫若在《对荀子的批判》说:“《儒效》、《王制》、《君道》、《议兵》和《强国》等均有问题的文字在里面,这些都表明辑录于门人弟子。”[5]P1194郭沫若明确的说,《君道》篇就不是荀子本人的著作。而且,从语境语义的角度,结合上下文,此处的“法”理解为包含法律在内的一整套政治制度,似乎更为合适。

结论

通过以上对荀子“法”的概念研究表明:现在法律史学界的最权威的研究成果,由于对于荀子“法”的概念的误解,不足以证明荀子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是既“隆礼”又“重法”,而荀子本人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者。对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经典作家用词的原意应该从语境语义的角度,结合上下文,经过自己本人认真的仔细的研究,不能人云亦云。对于中国古代著作中“法”的概念,要注意到它的多义性,不能想当然的以我们今天对于法律的理解代替古代经典作家对于“法”的理解。第二,对经典作家的著作本身,要进行真伪的考证。如果以不是作家原文的著作,来证明作家本人的学术观点,起不到证明的作用。学者应反思自己的学术背景和学术立场,不能从自己使用便利的角度,不加取舍的加以引用。在研究中国古代法的时候,如果不注意以上几点,所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甚至可能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史纲・上册[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