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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中心,大量吸收和处理日常性小额纠纷的制度设计,核心在于保障“公正”,提高“效率”,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在司法买践中其制度功能却被过分夸大和扭曲,体现为“短时间的数字加减游戏”,这一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又在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因此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还需有待继续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 调撤率 适用率 一审终审
一、小额诉讼特点
(一)诉讼标的限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这明确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范围,这是特殊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规定。
(二)一审终审
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这无疑是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可以说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一个最根本的特点,突破了我们通常对诉讼程序的认知和理解。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各国均严格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无条件的不准许当事人上诉,在某些准许当事人上诉的规定,也严格限制了上诉的理由。
(三)适用案件范围单一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纵观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规定适用的案件性质一般更为单纯,大多数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适用一些其他数额较小的财产纠纷。对于那些案件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混乱、需要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技巧的案件则不在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
(四)审判中更注重调解
审判中更注重调解就是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中调解和审判的一体化”。由于进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小额案件都必须符合诉讼标的金额低的要件,因此,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就不那么大,那么进行调解也是可能的。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中更为注重调解,纠纷可以更为迅速地解决。因此大多数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低成本和高效率。
二、现实运用的情况
上海一家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情况。上海某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的审判数据对此进行初步分析:第一,案件类型方面。2013年第一季度,长宁法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1009件,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29. 2%。其中结案1000件,占民商事结案总数的28. 9% .小额诉讼案件结案率为99. 11%。在结案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42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39件、供用水合同纠纷229件、电信服务合同225件。以上四类案件占结案总数的93. 5%。其余结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46件、劳动合同纠纷9件、民间借贷纠纷6件、抚养费纠纷3件、抚育费纠纷1件。第二,结案方式方面。上述1000件结案案件中,调解421件,占42. 1%;撤诉占566件,占56. 6%;判决9件,占0. 9%;裁定移送和裁定其他的各2件,各2%。
三、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存在问题
(一)适用率不高
就拿上述广东高院来说,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
(二)调撤率高
结案方式以调撤为主,小额速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相对简单,法院一审终局的结果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小额速裁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做好小额速裁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从上述.上海某法院数据可以看出,小额速裁案件办案方式较为灵活简易,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减少了民商事案件的上诉、申诉和上访。
(三)“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
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
四、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综上,小额诉讼程序并非是一种完美的制度,我们不能仅仅沉浸于其优势而忽视其弊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加强交流,百家争鸣的同时,还必须权衡我国特定的司法现状,从而提出具有操作性且合理性的建议。
(一)明确受案范围,防止滥诉
(1)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性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给付金钱和其他替代物或其他有价证券,争议点比较明确且涉诉金额较小的案件,要排除那些给付,确认和变更之诉,离婚案件及其他有关身份案件的诉讼。
(2)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额大小。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确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各地方法院在适用时,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合适的诉额,报各省高院备案即可。
(二)赋予当事人有限的程序选择权
以法官的职权审查限制当事人主义。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依原告的申请。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异议时,由预审法官对该种申请或异议进行审查,防止程序启动的任意化。同时,严格限制程序转换的期限。被告在答辩期内己进行答辩或答辩期己届满,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被告同意适用该程序,但确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等在该期限不能提出此异议的情形例外。
以当事人的合意限制职权主义。若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预审法官只需审查该种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及法规的禁令和强制性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参考文献:
[1]肖建华,唐玉富.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
[2]程晓雪,齐树洁.欧洲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与实践[J].法治研究,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