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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届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四个”,推进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促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农村、农民、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扶农,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放宽名称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农经营户,允许单独使用市辖区域的行政区划,允许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对已注销的个体户名称,取消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使用的规定,从注销之日起即可再次申请使用。
2、放宽注册登记。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的,可自愿办理工商登记,家庭式种植业、养殖业经营户可自愿工商登记。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前置许可行业外,可免费工商登记。
3、放宽出资登记。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牲畜经评估作价后出资。对以农业技术出资的,技术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允许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在农村开展除前置许可行业外的可流动销售活动和修理服务,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在经营场所项目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区域。
5、放宽粮食经营。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在农村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时不再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
6、拓宽农资经营渠道。鼓励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农业“三站”等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网点从事连锁配送、经营等涉农服务。
7、实行筹建登记。对国家支持鼓励的涉农生产经营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建设周期长,在筹建过程中方可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涉及环保、节能项目除外),可进行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8、实行试营业。对返乡农民工、农民工、农村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前置许可行业外,允许试营业六个月,试营业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9、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涉农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不限注册资本,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免于年度检验、免交注册登记费用,对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10、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培育农村市场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既可以从事居间和行纪,又可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
二、商标兴农,着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化能力
11、实行“一所一品”。注重培育农产品商标,以县市局或者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建立地理标志和农产品驰名商标培育联系点,制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驰名商标发展计划,大力培育涉农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效。每个农村工商所每年至少要引导申报注册5件以上涉农商标。
12、建立名商标梯次培育计划。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依次确定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重点培育目标,建立商标梯次发展模式,并实现局领导负责的“一对一”服务责任制。
13、指导农业及农产品附属产业发展商标。对农业企业(产品)及其延伸企业(产品)、深加工企业(产品)进行调查摸底,帮助制定商标发展计划,抓住重点企业和产品,实施商标发展“一条龙”服务,组织申报、注册一批“农”字头系列商标和保护性商标。
14、突破性发展农产品重点商标。进一步引导、帮助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培育和申请注册工作。积极指导、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大户品牌经营,推广“公司+商标+农户(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扶持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稀”地理标志商标,帮助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重挖掘本地“老”字号商标和具有地域人文特色、历史渊源的商标。每个县(市)区局每年至少要组织申报地理标志商标2件以上,并争取实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零”的突破。
15、强化涉农商标及其资源保护。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实施重点监控,对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侵权案件将及时曝光。及时引导市场主体(组织)防止、制止商标恶意抢注,保护区域商标资源,维护好商标资源权益人(潜在权益人)的正当权益。
16、强化农产品商标综合运用。有针对性组织金融、评估等部门,启动农产品商标评估、质押、融资业务,共同开发名商标、重点商标的市场价值和潜在效益,促进商标的资本化运作,真正把农业商标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农业“资本产权”。
三、合同帮农,努力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17、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依托龙头企业,大力推行由公司牵头、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农户”模式;在特色产业的主产区,推行由龙头公司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依托中介流通组织,推行由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经纪人+农户”模式;依托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牵线搭桥,推行“公司+协会+农户”模式。
18、引导和支持农超对接。以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依托,在市区选择10家,县(市)选择1家,搭建农超对接平台,指导农户和商家签订协议,构建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
19、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辐射面较广的重点涉农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专业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推广使用,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市)区工商局对辖区重点涉农企业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20、服务涉农主体融资解困。允许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登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瓶颈,推动涉农主体动产资本化运作。
21、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各县(市)区局对于本辖区涉农企业、中间组织提供的涉农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订单)的,实行备案管理。县(市)区工商局对辖区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率要达到100%。
22、建立涉农合同订单审查制度。每个基层工商所确定专人,负责辖区涉农合同订单的审查,规范经营活动中的合同行为。对龙头涉农企业的合同签订、履行,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减少或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导致的合同纠纷。
23、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制度。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结合涉农合同争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涉农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及时、便捷、高效地解决涉农合同争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4、建立涉农合同专项检查制度。结合春耕、夏种、秋播三个时段,在全市开展农业订单合同签约和履约情况专项检查,对设置陷阱、加大违约责任、骗取保证金等利用涉农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农民合同权益不受侵害。
25、建立涉农合同案件查办制度。对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快查、快办、快结。对跨区域的涉农合同案件需协查的,及时上报市局协调查处。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农合同欺诈案件,在查处的同时,通过媒体及时公布信息,提高涉农主体的防范意识。
26、培育和发展一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定期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申报活动,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在媒体和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扩大其知名度,提高其信誉度。
四、维权护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7、强化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农资市场的监管,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按照市场巡查痕迹化监管要求,实行零距离监管,做好监管痕迹记录。
28、加强农资商品的质量监测工作。结合“红盾护农”行动,在春耕、夏种、秋播等时段,开展农资质量监测;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市场、经营户实施重点监测。对农资质量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示,定期和不定期农资市场预警信息,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
29、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广告的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整治力度。
30、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31、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制度、“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
32、实行农资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经营行为、消费者投诉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农资经营户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投诉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在乡镇、村组设立消费者维权工作站,对涉农投诉举报和纠纷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