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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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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区,下同)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用地报批和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监管工作,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力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规划,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合理布局

各地要抓紧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认真执行《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市区一、二级控制区内不再单独批准使用宅基地,不得兴建单门独户住宅。三级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地。

三、认真审查,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省、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建房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无异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及城镇居民到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批准。

四严格程序,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以“先补后占”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后(或农村宅基地为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办事处)进行逐级审核,城区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在宅基地审核过程中,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审查、放线和验收“三到场”,严格认真把关。

五、强化执法,严厉查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

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乡镇(办事处)政府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违法占地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城管等部门进行制止和拆除。制止无效的,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制止查处不力的,农村村组干部非法批准、买卖宅基地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