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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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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专用基金。

我市自价格调节基金开征以来,为调控市场价格,扶持特殊时期“菜篮子”、“米袋子”、“汽罐子”工程,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性补偿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明确征收职责。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市优化办为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办好委托手续。除上述代征单位外,其他各单位的价调基金由市价调办会同有关单位收取。被征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履行义务,落实责任,确保价调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到位。市价调办和各代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价调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勤征细管、不折不扣地完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市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收入征缴。

对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代扣代缴。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未按时完成价格调节基金目标任务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扣缴。各系统价调基金收缴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其下属单位应缴未缴部分,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财政在预算拨款或财政专户拨款中扣缴。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漏交、少交、拒交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或必要时将按《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市政府原则上不受理任何减免报告,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必须先完成缴纳任务后,年终市政府酌情给予补贴。

四、规范支出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市价调办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执行。

五、严格票据和资金管理。

征收价调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加盖“临湘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对征收时不出具上述票据的,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市价调办、物价、财政部门举报。市价调办必须将直征的和各代征单位代征代缴的价调基金及时足额缴入临湘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征收价调基金,更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市政府督查考评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对行动不力、进度不快的单位和责任人下发整改通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计分依据。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实等原因造成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七、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