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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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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便的投融资模式,鉴于其丰富的资金来源和高于银行的利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得非常活跃。但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投融资模式,由于操作模式的不正规性有可能会存在借贷风险,那么该如何有效地避免风险呢?

明知借贷行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我朋友李某从事转贷业务,曾多次向多人借款,前段时间,李某找到我说,他现在有客户急需用钱,让我借给他30万用于转贷,月息3分,借期半年,我想问一下,我如果把钱借给李某,我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答:李某从事转贷业务,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出借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借款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所以在你明知李某从事转贷业务的情况下,如果李某涉嫌非法集资,那你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无法提供借条,借款人又不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我和张某是同学,关系一直不错,2015年7月份,张某找我借了两万元,因为数额不大,我就直接将钱给了某,并没有要求张某写借条,现在我急需用钱,找张某还钱,但张某却始终不还,甚至拒不承认借过我的钱,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形,我到法院,能胜诉吗?

答: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等。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会结合借贷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无法提供借条,亦没有转账凭证等证明你出借款项的事实,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和你存在借贷关系,你的诉求则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问:我朋友陈某是做木材生意的,因为经营周转向何某借了30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12个月,现在因为市场不景气,陈某无法按约定偿还利息,请问,如果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利息部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知,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借款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仅依据借条或者转账凭证,诉请能否被支持

问:我和王某是朋友,王某从事服装经营,2015年4月22日,我分两次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当时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却以经营失败为由拒不还款,还找人作证说我们当时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我想问一下,如果这种情况下,我到法院,法院会支持王某偿还我借款本金和利息吗?

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你作为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提供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而王某又有提供证据证明你们之间是合作关系,则你仅凭支付凭证难以证明你支付王某的款项系借款。

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我朋友赵某于2013年5月3日借给某房地产公司10万,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但借款到期后,某房地产公司却未还款,后续也未支付利息,赵某因忙于工作亦不急需用钱也未进行催讨,2016年8月份赵某因买房急需用钱,去找某房地产公司催讨借款,但却遭到了拒绝,现在想提讼,请问赵某能要回来借款吗?

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从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两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则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丧失胜诉权。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赵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于2015年5月3日到期,到期后赵某未进行过任何催讨,故现在即使赵某到法院,除非某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借款,否则赵某面临的是败诉的风险。编辑/马冲冲

柴瑜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诚信为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承诺,擅长处理传统家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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