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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打破大药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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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行严格的医药分家,因此没有“以药补医”问题。瑞典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和使用,由国家绝对垄断。其中药品销售由唯一的医药公司“国家大药房垄断

国家大药房拥有对药品的独家销售权,满足全国范围内所有个人和机构的用药需求。对一般公众,药品的销售是通过药房和药房进行的;对住院患者,国家大药房会与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通过约100家特殊医院药房销售药品。

瑞典所有药店均由国家大药房经营,其统一布局每一个药房的设立。药店需配备药剂师和处方师,其中药剂师必须接受5年专业教育,处方师要求受过2~3年高等教育。药剂师是国家大药房中十分重要的人物,参与药物使用咨询和指导,限制使用过度包装药物和药物滥用等。

国家大药房要满足对全国药店的供应,拓展公众自我药疗的范围,因此,提供健康知识是瑞典药店的一个显著特点。表面上看,在这种经营模式下,药店无法引入竞争机制,无法通过竞争提高药店的营业额,但是在高福利政策理念下,对于瑞典来说,只要有健康的公民,就是最大的财富,所以赚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供健康服务。因此政府并不要求药店发展盈利能力,药店的职能体现在专业服务层面。

其次,国家大药房还承担废旧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统一转运到指定部门处理废旧过期药品,以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

国家大药房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独家销售权,使得个体消费者和医疗机构,都只能从国家大药房购买药品。虽然目前瑞典销售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都很高,且配有高水平的医务专家,但政府认为,为了提高个体患者购买医药产品的便利性,有必要进行改革,如增加药房的数量,鼓励药品行业的竞争,推动各个药房增加营业时间,使药品价格更低,服务更好,达到促进药品行业水平提升的目的。

为此,2008年3月,瑞典政府公布了改革方案,建议立法委员会对瑞典药品市场进行二次监管,停止国家大药房对大部分医药产品的垄断销售权,由部分竞争体系代替现在的完全垄断体系,任何获得医疗产品执照的合格机构均可以销售医药产品,销售的医疗产品主要提供给门诊患者。

销售执照申请者需满足或者证明自己可以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包括申请者在销售医药产品的营业时间里,保证有合格的药剂师在场;药店可以提供所有处方药等。执照持有者要对医药产品负责,确保机构满足销售要求。进行医药产品批发也要获得相关执照,同时批发商也有责任为门诊患者提供执照中规定其应销售的医药产品。药品批发零售商不再受1996年颁布的法案制约,由新医疗产品贸易法案监管。

改革方案还提议,建立门诊患者的药品管理IT系统数据库,让每位患者享有一个登记号,方便患者管理。

目前,国家大药房负责操作该IT系统,但根据提议,负责操作数据库的部门将从国家大药房分离出来,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国家药房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独立于任何药品销售机构。未来,数据库的维护和录入工作由国家药房服务公司负责,同时也会接管目前由国家大药房掌握的全民健康数据。各门诊部有责任将信息反馈给国家药房服务公司,保持数据库的更新,药品行业的所有合格机构都可以从国家药房服务公司获得平等的服务。瑞典政府建议立法委员会出台《药品数据法案》,对个人消费药品数据的搜集进行管理。

2008年4月1日,瑞典药品调查委员会主席拉尔斯・瑞吉向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递交了一份关于非处方药零售的中期报告,指出还有很多药品在非药房地点出售,包括尼古丁类药物、保健类药品、外敷药品以及各种草药产品,建议政府应明确规定哪些非处方类药品可以在药房以外的地方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