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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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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征信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应用范围和场景也不断被扩大,但由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不强、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等原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种种挑战。鉴于此,应高度重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融合新的信息技术,多管齐下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治

近年来,“征信”一词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由于其在主体信用状况监测、风险识别与防范等方面的显著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同时,随着征信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其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改变。然而,我国征信市场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但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以法治化的路径,探索常态化的长效解决机制。

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公众隐私意识不强,权益保护缺乏观念基础

隐私权保护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社会公众的隐私观念仍较为淡薄。一方面,信息主体保护自身隐私的观念不强。如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提供详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但实践中很少有购房者对开发商的该项要求提出异议,以避免披露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国文化重视家庭伦理,而轻个体隐私。实践中,常常有人在无授权书的情况下,要求查询家庭成员的信用报告。

2.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权益保护缺乏制度基础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不可否认,我国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立法原则与理念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个人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等基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我国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处罚,并就相关民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我国民事基础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信息主体行使权利。

3.个别机构违规使用系统,权益保护存在风险漏洞

目前,商业银行已基本接入征信系统,小贷公司的接入也有实质性进展,上述机构可以在信息主体授权的前提下,自主查询信用报告。然而实践中,接入机构违规使用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个别商业银行为牟取私利、非法为第三方查询报告,甚至有接入机构违法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征信市场的运行秩序。

4.互联网征信不断发展,权益保护面临全新挑战

目前,8家机构已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标志着“互联网征信”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在新规则制定前,现有征信业务规则的落实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例如,如何在采集个人信息前获取信息主体的同意;如何确保信息主体的血型、病史、收入、存款等信息不被非法采集等。在个人信息极易被采集、转移的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

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与使用,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主体权益正面临巨大威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下手,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路径。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授权,依法对辖内接入机构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在现场监管方面,严格审核接入机构的授权手续,对于越权查询、非法查询的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对接入机构的用户备案管理,避免用户共用、盗用的情况出现;二是要做好异常查询监测分析工作,对接入机构日常查询中的苗头性风险保持警惕,细致核实、加强分析,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

2.明确法律规则及适用,夯实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基础

一方面,加强对立法理念的讨论与研究,明确征信权与个人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之间划定界限;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建议引入信用权,对侵犯信息主体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的行为设定民事责任。最后,还要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法律的适用,有效避免立法的滞后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引。

3.优化金融服务水平,确保信用主体法定权利顺畅行使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授予了信用主体多项权利,使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每年免费获取两次信用报告、就错误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因此,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为信用主体查询信用报告、处理异议申请,尊重信息主体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窗口业务的合规管理,严格授权程序,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

4.积极融合新信息技术,严守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

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于提升征信服务水平、促进征信市场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要先处理好现有的征信业务规则与互联网环境的匹配问题,在数据采集、保存和处理方面搭建起适应于互联网征信发展、且无损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确保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有法可依。同时,要不断提升对互联网征信业务的监管,探索针对新技术的监管措施。

5.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和隐私意识

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离不开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如果说制度与监管属于“硬约束”,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则是一种“软约束”。因此,要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双管齐下,利用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市场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文涛(1968-),女,江西萍乡人,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征信管理理论和实务;漆世濠(1990-),男,江西萍乡人,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征信管理理论和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