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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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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力量,由于工作性质,行业内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群体规模较大,农民工工伤权益成为仅次于工资纠纷的第二大突出问题。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现状角度出发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分析,以期对政府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行业;问题;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通过政策引导数量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行业性质决定其从事劳动面临着各种职业伤害的风险,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却是现阶段社保体制的软肋,受行业特点及企业用工模式、农民工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后,其家属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和与企业私下解决。目前,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和处理程序复杂、工伤保险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获赔方式多数都是与企业私下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工伤后的相关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1.职业危害严重,参保率低

农民工是以农民的社会身份履行产业工人职能的普通劳动者,主要从事着脏、苦、累、险、毒的工作,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高风险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是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人群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中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企业劳保措施不力、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的职业危害严峻。由于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缴纳费用,大部分用人企业对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采取了规避手段,逃保漏保工伤保险现象比较严重。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复杂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一方面分散用工企业和农民工因工伤和职业病带来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为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提供康复与治疗。参保后的农民工出现工伤和身患职业病后需要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一旦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工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伤认定程序及认定办法,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定及司法诉讼等都需要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从受理到完成需要较长时间,三、五年不足为奇,拖得农民工苦不堪言。

3.地区差异性影响参保

广东、深圳、上海、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是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农民工输入地,针对农民工而提出的社保制度也是在这些地方优先出现,这些地区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同时地方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监督力度也对其他地区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在国内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企业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缴纳问题堪忧,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行业,工伤事故后农民工不容易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成因

1.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此规定从权利主体上明确了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且在制定和待遇上有和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待遇标准。条例的法律约束能力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发展,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只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能力也相对较弱,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不遵循条例的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不强。

2.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

据调查显示,国内建筑行业农民工数量超过6000万,占建筑行业一线人员的99%以上。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现状调查的简要情况》报告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签订率低,只有10%至20%之间,在一些偏远的小城市,非法用工甚至占到100%,这与建筑企业大量使用包工头有很大关系,一般小的工伤都由包工头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3.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甚至威胁受伤的农民工不准申请工伤认定。在农民工申请认定的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认定程序往往会提出异议,若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援助等手段核定建筑企业应给予农民工工伤赔偿待遇,施工企业常常以认定结果有争议为由采取拖延态度,也不会按时履行。农民工在整个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工伤所带来的苦痛,还要担负高额的维权费用。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农民工关心的焦点问题,包括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实践表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4.待遇制定不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就是要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农民工用以维持工伤后生活的重要的经济来源。工伤保险待遇制定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还不完善,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工伤待遇标准总体来说较低,难以满足工伤农民工的需求。另外,包工头和企业与农民工私下协商处理的待遇水平高低不一,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待遇水平较高,容易使其他工伤农民工产生不公平心理。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机构完善立法,落实相关责任

政府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农民工工伤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轨道。一方面应增强对违法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企业违反工伤条例的处罚细则,对不同情节处以何种类别和程度的行政处罚需要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围。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各项职责工作不能真正落实,这就要求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能到位,“落实”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要严把建筑企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准入制,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职工和农民工缴纳。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6]5号文)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可以让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参保预交押金。政府应该明确界定社会保障权益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

用人企业是工伤预防的第一责任人,应增强工伤预防法律意识,应积极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制定工伤预防的长远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控制和消除工伤伤害,关键在用人企业,重点在施工一线。企业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降低工伤事故率,通过开展职业预防培训,控制工伤及职业病危害能力和水平。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农民工遵守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

3.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农民工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发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农民工享有了解工作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所以农民工应主动学习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4.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机制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更加突出“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机制,将工伤保险的三大保障功能进行整合与协调,及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是层次最成熟的功能,康复功能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方向,补偿功能是最低层次的保障功能,通过资源整合、制度整合,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经济补偿向三位一体结合型转变,从而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工伤保险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壮志.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

[2]劳社部发(2006)44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3]周静辉.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11 .

作者简介:

邓晓华,女,汉族,大学本科,经济师,现就职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