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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的哲学》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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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内特・雷默先生在《音乐教育哲学》(熊蕾译,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5月版)中很多次说到艺术、艺术教育的“本质、功能、价值、目的”等等,他认定艺术教育的“本质”源于艺术的“本质”。他把两方面“本质”一类的说法放到一起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单独把感觉与“本质”之类连起来,――所以容易被误认为他是“感觉”派;一类却把感觉与其它的概念并列,即用其它概念来解释“感觉”;第三类则不用“感觉”而用其它的概念单独来连接“本质”之类。现在来看看这三类说法在我找到的总共大约115次中的数量分布:

单独连接“感觉”的28次,占24.4%;“感觉”与其它概念并列或直截了当通过破折号或“就是”之类词汇表明它们是对“感觉”作解释的共23次,占20%;其中“主体意识”10次,“主体意识或感情”1次,“感情、感情体验、情操”之类的共4次,“表现力、表现性”之类的共5次,“感受力”、“体验”、“审美体验”各1次;不提“感觉”而只用其它概念连接的共64次,占55.6%;其中“主体意识”13次,“感情体验、情感、情趣、感情/感性”之类的共6次,“表现力、表现性、表现品质、表现功能、表现因素、表现价值”之类的共16次,“审美、审美体验”等以审美为核心概念的共12次,“感应、感受、感受力”共6次,“感官”之类的2次,“洞察力”3次,“生活感受”2次, “听赏能力”、“主观可能性”、“对人类生活重要意义的意识”、“生活条件”各1次。

雷默所说的“感觉”绝不是普通心理学里的“感觉”,即孤零零的听觉、视觉、味觉、嗅觉、触觉之类,也就是说,音乐或音乐教育的“本质”绝不是孤零零的对音响的“听觉”之感觉。在雷默先生的心目中,纯听觉不过是起点或入口,对音乐的审美体验是极为丰富的:感官的、情感、生活感受、表现欲、人生价值观、对自我主体全部丰富内涵的意识等等等等,全都涵括在里面。

不过上面的统计结论是雷默先生的本意吗?是不是我在曲解他的原意?在此引几段他的原话:

“……审美体验……同时又是参与的、外向的、容易感动的。审美体验要比不偏不倚的认识或识别丰富得多。人的兴趣和反应必须被吸收或沉浸到正受到关注的表现性中,才能唤起对观察到的品性的感觉反应(请记住‘感觉’的庞大范围)。对这种参与的通用术语是‘移情作用’,……”(见P137,“移情论”正是强调艺术中情感的重要性。)

“当人们分享一部作品的艺术内容中所包含的表现品质时,也是在分享构成所有人类体验的那些品质。……分享艺术作品有意义的艺术品质之余,就是更深刻地感到人生的本质是有感觉能力的。”(雷默在前文解释过这一观点:与任何其它生物不同,只有人类才具备主体意识,才能感受、体验、反思自己的丰富存在,尤其是精神性存在,雷默所谓的“感觉”正是指这种无比丰富的主体意识而远远不止于普通心理学里的那种“感觉” 。)

雷默认为:“艺术体验在生命的意义最深的层次上是与生活体验相关的。……如果艺术的体验对生活很有意义,那么对艺术的体验就必须是艺术体验,通常称为‘审美体验’”。(P73-74)

雷默的确深刻批判了艺术及艺术教育“本质”的“情感论”。但他的批判不是绝对把情感从艺术与艺术教育中排除掉,而是认为:有情感存在,情感也有意义,但都是从属的存在和从属的意义;音乐与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再现或表现有如爱国主义、宗教感情、爱情之类的生活情感,而是要表现并培养接受者对情感活动(还有认知活动与意志活动总之一切生命活动)中“活动自身”力度、节奏、韵律、织体等方面敏锐的、深刻的感受力。这感受力是什么?不就是美感的能力吗?

雷默似乎实际上是艺术与艺术教育“本质”的“美感派”!

“现在就有可能对艺术和艺术教育作出关键性的结论了:说它关键,因为它是本书到此为止的一个高潮,并将作为以后各章的一个基本思想。这个结论就是,在一切与艺术交互作用的教学中,都应当谋求审美意义。……如果教育中的人文艺术学科作为艺术要有意义,它们就必须从审美角度来教授。”(P125)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