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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正确处理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与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见成效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断巩固、积累和发展我区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成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高度关注和依法促进突出民生问题的解决、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高度关注和依法促进突出民生问题的解决、每年确立若干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充分调研,采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督促实事项目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完善领导机制,定岗定人定责,确保按时序、高质量完成任务、动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市级机关相应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确保实事项目真正落实、建立协调联系、信息互通等制度机制,形成办实事工作的整体合力、扩大社会知晓率和影响面,请人民群众监督、评判办实事工作、建立法治建设办实事工作联席会制度、加强办实事工作的督查、完善办实事信息报告、通报工作制度、建立办实事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委法治建设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与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见成效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断巩固、积累和发展我区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成果,推进法治**建设水平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应当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高度关注和依法促进突出民生问题的解决,建立健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真正取得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效果。
第三条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严明执法、创新执法机制和工作载体等方式,规范和保障办实事工作持续、健康运行,通过法治手段把富民安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条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应当每年确立若干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五条办实事项目的确立,应当经过充分调研,采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切实增强实事项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督促实事项目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完善领导机制,定岗定人定责,确保按时序、高质量完成任务,增强办实事的实效性。
第七条在实事项目承办过程中,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主动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市级机关相应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确保实事项目真正落实。
第八条对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的实事项目,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信息互通等制度机制,形成办实事工作的整体合力,保障实事项目办理进程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事项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大众传媒以及其他简便易行的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办事项目、进度和结果,扩大社会知晓率和影响面,请人民群众监督、评判办实事工作。
第十条建立法治建设办实事工作联席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实事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适时召开办实事工作推进会,交流办实事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加强办实事工作的督查,针对具体实事项目的性质、任务和内容,组织有关法定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有关办实事工作。新晨
第十二条完善办实事信息报告、通报工作制度。
实事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于每年的季度末月和年中、年末向区依法治区办报送实事项目和整体工作完成情况的信息、总结材料;区依法治区办分别于每年的年中、年末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报告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全面情况。
区依法治区办应当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实事项目办理进度、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建立办实事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每年表彰一批办实事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