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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1-000-02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阐述了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关建议,希望给予政府以借鉴,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建议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其称谓国外有的称为“第三部门”(指除政府组织即所谓“第一部门”或“政治部门”以及营利组织即所谓“第二部门”或“经济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 在这样的意义上非政府组织往往被认为是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概念上相对立 的,处于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或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那些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非常宽泛,但又须受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约。
如果一定要给非政府组织作一个界定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非政府组织在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我国拥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在协助下岗人员、职业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儿童妇女权益、捐资助学、扶贫助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很多非政府组织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还不能充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国外很多非政府组织相比,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缺乏活力、动力不足,不能表现出令人鼓舞和勃勃生机的发展前景。因此,本文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权益、结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现有的一些条例也只是侧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没有涉及其财务制度、活动规则、组织结构以及地位作用,对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作用造成一定的阻碍。
(二)缺乏自主性、自愿性以及自治性
当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社会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充分明确,对非政府组织转变职能造成影响。从我国当前现状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同政府的强势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我国一些非政府组织都是政府组织建立的具有半官方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依赖比较严重,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下,非政府组织的操作性以及内部事务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使其容易演变成一种政府组织,失去自治性、独立性、民间性以及活力性,在社会管理中失去优势。
(三)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较小、数量较小,特别是公益组织的数量更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还是以半官办和官办形式存在。第二,在当前社团管理条文中,对非盈利组织和公益组织没有进行区分,造成其税收政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第三,公益组织募款机制单一,募款的用途不明确,除了个别公益团体在年末进行公开之外,大部分组织或机构都不予公开,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度。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础比较薄弱,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民间捐赠、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四)政府同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作互动的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缺乏足够的支持和认识,没有合作意识,不愿意将手中的职能交给非政府组织。同时,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缺乏业务来往,而且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也要求不能与政府政策背道而驰,否则会招致政府的制约和不满,甚至民营机构的学者不能成为社会公众人物。 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良性的合作以及互动关系。
二、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制定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法律
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法规法律不健全的现状,建议中央以及各个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规法律。要适当放宽其登记的门槛,简化登记流程,让一些非政府组织顺利登记,便于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明确发展方向。对一些已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要强化管理,对其会计制度和年报制度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公益机构公开每年的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提高其公益性和公信度。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中介、代表以及自律等功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是官办机构,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民间组织。第一,要充分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具体职责,政府要借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承担管理的职能,为其提供服务等;第二,要强化非政府组织自愿性、自主性、独立性以及民间性,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不能由政府安排和委任,要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完善其选举机制;第三,政府要适当的放权,例如企业质量监督、产品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审核工作下放给相关的行业协会;第四,政府要根据相关法规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进行监督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第五,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功能,商会要突破传统观念,其功能要覆盖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好的发挥其协调以及沟通功能。
(三)政府支持公益事业
非政府公益组织吸引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路。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公益组织,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要给予最大的支持,第一,要借鉴国外的运作方式,将福利彩票作为公益支出的重要收入;第二,要重新制定非政府公益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要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其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扩大资金来源;第三,志愿者队伍要日常化和制度化,成立招募志愿者的组织,鼓励志愿者参与各种公益活动;第四,向国外多样化、专业化的劝募机制学习,推行多样化的劝募机制,进而提高募捐的动员力和效率;第五,要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发展公益基金会,例如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募基金会等,拓展公益资金来源,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推行相关税收政策,使基金会得到有序而良性的发展。
(四)为非政府组织培养人才,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与其加大合作力度,在人才培训以及资金方面给予帮助。当前,非政府组织的人才缺乏是影响其稳定以及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要利用相关法规法律对志愿者进行鼓励,提高志愿者团队的综合素质,为非政府组织输送更好、更多的人才。同时,政府还可以同高校进行合作,利用培训班的模式,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理论水平,让信息和知识成为其发展的原动力,促进非政府组织稳定以及长期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力度,并且将其作为重要监管对象,对一些危害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要严厉打击取缔,正确引导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强化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一定要依法办事,依法实施,确保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健康良好的发展。
三、结语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同我国社会一样,都处于转型阶段,依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虽然当今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够完善,处于摸索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一定能适应时代的进步,不断总结教训和经验,获得稳定长期的发展,进而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