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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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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既能解决社会问题,又会产生社会问题.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的规则进行自我约束和规制,这种规则就是民间借贷中的习惯、习俗或者交易习惯

笔者从事20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近500件民间借贷案件,从中总结了四川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种类:

根据相关法律对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家的控制是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的。但以上规定却没有明确“银行”指的是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在当事人未约定按照某银行利率计算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意见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为参照;但在当事人约定以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即使该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对当事人的以上约定应予以认可。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对逾期利息却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支不支持?笔者认为,借款时当事人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的,是基于债权人信赖借款人能按时还款,是一种的交易习惯。但逾期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逾期还款反而不用支付利息,不利保护交易的诚信原则,违反法律立法的本意,故应当支持;其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逾期给付的规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加起来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已经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了,但又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支持呢?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率”包括了还款期间的利率也包括逾期利率,而“违约金”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故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而“违约金”可以支持,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为限额。

9、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重新结算本息,并出具新的借条,经结算后的新借据所载明的数额能否认定为借款的本金?这也是人民法院矫正交易习惯下借款高利息的错位现象的重要内容。借贷双方经重新结算出具新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重新约定,应视为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所结算的前期利息如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可以计入本金;即或超过了四倍利息,债权人不认可而债务人无证据证明是高利息又已经书立借条的,可视为债务人对前期利息的确认;有证据证明含高利息的应当剔除法定以外的高利部分。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习俗、惯例以“准法律”的强制力量调节着民间借贷的运行秩序,其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将民俗习惯运用于事实的认定弥补证据不足就是途径之一。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引入民俗习惯可以缓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从而有利于保护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某项民事争议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民俗习惯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司法审判中常常会遇到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利息5分”。是月息还是年息?利率是千分之五还是百分之五多有争议。依照四川地区民间借款习惯,“利息5分”是指月息百分之五,据此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个民俗习惯推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五,而不能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公认的行业惯例作为裁判依据。如偿还部分借款的性质认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有不同处理意见时,行业习惯规则就可以发挥作用。现代民间借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资金周转,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收益是债权人的追求目标。从实践看,银行借贷合同履行中清偿贷款的原则是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银行业的交易习惯。

除此以外,用人文关怀矫正错位缝合断裂也是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极其重要的手段之一。

1、人民法院用人文关怀审理案件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积极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缝合举证的断裂。当事人举证,因受法律意识、文化、身体等方面的制约,举证很不规范,或者不能举证、不懂举证,这就需要法官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第一次举证不能满足的,要指导其补证,可以突破法院一次性指定的举证期限,要不惜多次指导举证,必要时在休庭后,仍然有必要补充证据的,还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其次,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缝合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断裂。法官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主导者和掌舵者,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必须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人民法院必要取证救济的关系。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身份或资格的限制而不能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以及因年老、年幼、疾病等且因经济能力而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尽可能做到所判的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裁判公正。再次,以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人文关怀缝合证据断裂。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机械套搬法律,要充分运用人文关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正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有着浓厚的亲情、友情、地缘、人缘、业缘,这就不但要求法官要运用法律法规、民俗习惯审理案件,还要充分运用人文关怀、人性审判维系伦理。

人文关怀和人性审理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缝合道德良知的功用。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对真善美的信仰和追求,对弱者的悲悯之心。我们在处理纠纷时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关怀弱势群体,对于那些因上学、治病、生活等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家庭确实困难的弱势群体,要多给债权人做工作,在利息上可以适当放弃,在偿还方式上既要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保障债务人

的基本生活生产。纵观民间借贷案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富有家庭,有相当一部分老人和妇女,他们把一辈子积攒下来的养老钱或棺材本借给别人,其目的就是收取利息养老或补贴家用,一旦债务人赖账或躲债,给他们带来的打击和困难是无法现象的。一般来说,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是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或者有钱不还、躲债赖账,丧失了诚信和道德良知。法官既要依法审理案件还要批评教育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要有正确利益观,启迪当事人道德良知,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社会关系工作者。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中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双方发生纠纷时一般都顾及感情不会马上向法院,大多通过各种关系进行协调。一旦到法院,表明矛盾相对尖锐激化。有的通过诉讼,原来的亲情没有了、朋友也变成陌路甚至仇人。法官要把法律与人文、人情相结合,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能到场的多做调解工作,疏通思想隔阂,化解纠纷矛盾,再续亲情友情;对于债务人外出下落不明的或者恶意躲债的债务人,要充分利用“地缘、人缘、业缘”等多种途径,引导债务人的亲朋好友积极配合,提供债务人下落、联系方式;或者劝解债务人积极面对,主动与债权人或法官联系,求得债权人谅解,这样就为调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会;在处理案件中,法官多一句宣传、多一句解释能释心中不惑;多一句引导、多一句规劝能启迪道德良知;多一句问候、多一点体谅能解心中怨气;“我们的举手之劳,职责所在与真情付出”,其目的就是要启迪人性中的道德与良知,修复人与人之间友爱与和谐的关系,彰显法治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