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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商标意识也在增强。而其中的地名商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很多企业正是看到地名商标中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将地名商标直接注册使用在商品上。由此看出,地名商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巨大的价值,本文将从制度层面、经济学角度、社会学和现实出发,分析地名商标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合理意义。
【关键词】地名;地名商标;合理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38-01
一、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性
(一)地名商标的概念
地名是一种语言文字符号,是一种表示自然状态以及地理区域的符号,具有实体联系的特征。①地名商标就是将地名作为商标内容使用,并且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的一类商标。
(二)地名商标的特殊性
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因而也具有商标垄断性的特点。但由于地名具有公共性,又使得某一自然人或某一法人不能独占排他的使用该地名。基于地名商标存在的垄断性和公共性的冲突,使得地名商标的显著性有所欠缺,权利人不能对地名商标进行完全的垄断,其他的人对其也拥有合理的使用权。因而地名商标就有其独特的性质,即显著性较弱,保护性较弱,以及注册的严格性。这些独特的性质,使得社会对于地名商标更加关注,其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
(一)以制度角度分析
从制度角度分析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为,平衡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商标法固然也有此目的。作为地名商标而言,权利人可以使用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地名商标本身有也具有公共性的属性,所以法律规定,在同一区域的公民能正当合理地使用该项资源,从而使得地名商标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对这项权利的垄断占有,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收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以经济学依据分析
一般经济学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的解释可以根据研究的范式不同可以分为功利主义理论和非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依据的,而非功利主义更多的是强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更加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地名商标无疑也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有些商人利用地名商标具有的公共性来谋取利益,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权利人对地名进行了智力性的劳动、资本的投资和开发,这些投入才真正形成了地名商标。因而对于拥有智力成果的地名商标理应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三)以社会学角度分析
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即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证明地名商标的合理性。在商标产生之初,地名商标就是存在的,并发挥了相应的商业经济交往作用,如英国的商标、中国的商标等。从商标的产生及商标法的制定来看,商标是先于商标法制度产生的。而每一项制度法令的产生都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当经济活动中出现了需要法律制度规制的现象时,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应运而生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名商标逐渐为社会重视,因而立法者为了保护地名所具有的公共性、免费性以及地名权利人的合理权利,不断制定并完善地名商标权制度。
三、完善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意见
由于地名商标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对地名商标应加强保护,这种保护的实质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一)确定该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权利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地名商标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即禁止将处于公有领域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为了更好的保护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建立多元化的保护体制,考察其显著性,确定权利范围。
(二)确定使用该地名的目的和方式
在涉及地名商标的案件中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察该文字作为地名商标的目的和方式。以"百家湖案"为例,百家湖既是注册商标又是地名,与其他臆造词汇相比,它是一个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知,如果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较高,公众对其混淆的可能性越小;如果作为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公众对其混淆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考虑使用人使用该地名的显著性如何,使用人使用该地名的方式和目的是否容易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确定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
商标法中对于“相关公众”有特定的解释,简言之,即为具有合理的知识,掌握一定的商品信息并具有中等的注意力和判断力的人。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会因为对商品和服务的大小和价位的注意程度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误认和混淆。在选择大宗和价位高的商品时,注意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在选择小件和较为低的商品时,注意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在地名商标弱保护的属性之下,也应该考虑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注意程度,从而保护相关权利的人的利益。
注释:
①周洁.论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3:2.
②李明波.地名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要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7:13.
参考文献:
[1]赵林青.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07(7).
[2]陈思妤,陈实.论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其法律保护[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4).
[3]姚雪坤.我国地名商标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4]李陶然.论地名商标的特殊性及其保护―以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为视角[J].商,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