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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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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可见证据规则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列举了我国证据规则的几点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完善证据规则的几点要求。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意义;诉讼结构;控辩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85-01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二、证据规则的分类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三、我国在证据规则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是法官依职权推进的方式,很少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即使侦查机关的审前活动违法,法庭也无能为力。

2.由于审前程序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可以代替本人出庭作证,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3.由于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极其广泛,法官对此没有必要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证据调查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4.由于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一些极易混淆视听的证据也可能因其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而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妨碍或误导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四、我国确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自由心证制度,允许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存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矛盾,如果不确立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认定。

五、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原则和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主要由职业法官负责,因此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数量不需要规定过多。对于实践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如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举证和质证等问题,则应当规定完备的规则。同时,证据规则的建设还应当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的现实社会条件,注重证据规则的现实可行性。具体来说,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3.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