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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英与周涛是夫妻,两人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他们有了一个儿子,取名周坤豪。2008年7月22日,周涛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周涛的父亲周志勇唯恐黄英带着孩子改嫁,使周家断了“香火”,便苦苦要求孙子周坤豪的监护权。黄英为了周志勇的祖孙之情,忍痛割爱,答应周坤豪归周志勇监护、抚养,并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监护权协议,约定周坤豪由周志勇监护、抚养,黄英有探望权。2009年8月,黄英再婚后,出于母子之情,去探望儿子,周志勇竟悔约不允许,并把周坤豪辗转隐藏。为此,黄英到法院,请求判令协议无效,周坤豪仍由自己监护、抚养。庭审中,被告周志勇未能提供原告黄英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协议无效,周坤豪由其亲生母亲黄英监护、抚养。
[评析]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保管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表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黄英作为周坤豪的母亲是周坤豪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周坤豪的父母即黄英和周涛均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周志勇作为周坤豪的祖父才成为其监护人。因此,黄英和周志勇双方协议转移监护权,显属违法,对周坤豪的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同时,周志勇没有证据证明黄英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故对黄英的诉请予以支持。
孕妇车祸成争议,法宣判赔15万
【案情】方岩与杜梅系夫妻俩,杜梅已经怀孕39周,还有10天就到预产期了,夫妻二人幸福地期待着宝宝的降临。2009年1月23日傍晚,方岩与杜梅在村口的马路上散步,突然被迎面开过来的一辆白色轿车撞倒在地,造成方岩、杜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岩和杜梅被肇事司机刘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抢救,杜梅剖腹产出一足月的男婴,但由于受伤严重,在抢救4小时后男婴不幸身亡。方岩和杜梅悲痛欲绝,多次与肇事司机刘奎协商赔偿未果。2009年7月6日,方岩和杜梅以死亡婴儿父母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刘奎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仍然拒绝赔偿,辩称胎儿系“死胎”,以死胎作为被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具备。即使胎儿出生后有过自主呼吸但经抢救后死亡,前后时间仅为三四小时,不能认定其“人权”。
后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认定,判处由被告刘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方岩和杜梅人民币15万余元。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本案中,方岩和杜梅之子在医院出生后,虽然一直处于抢救过程中,但存在呼吸,这说明方岩和杜梅之子在出生之后是活体,符合独立呼吸说,故应认定方岩和杜梅之子在出生至死亡期间成为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方岩和杜梅之子死亡后,方岩和杜梅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资格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且按照《相关法规解释,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补偿。方岩和杜梅主张按照20年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符合目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