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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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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有积极的促进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文章主要对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必要性、出庭简化方式、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初浅分析。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出庭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53-02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也愈来愈精细,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也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造成案件堆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因此,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并使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是各国司法改革和程序完善的重要内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力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新要求的提出,将有效弥补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检察院均未派员出庭的公诉案件所导致的主审法官身兼控诉、审判两任的问题,有效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固守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

一、检察机关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其指控犯罪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其追诉职责的重要内容,是审判构造的要求,是行使其控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的需要。如公诉人不出庭,审判结构将发生异变,直接由法官代行控诉职能,这意味着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荡然无存,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无法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方展开辩论,是对被告人辩护权与质证权的严重侵犯。而且,如果在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对某些指控事实持异议,或对案件定性或量刑提出辩解,或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况,此时可能需要庭审法官与公诉人商量或征求意见,但因公诉人不出庭而导致此类情况难以处理,不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再者,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根本无从发现审判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更不能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察机关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简化方式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新要求,全国各基层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公诉人出庭的方式,力求处理好质量、监督、效率与效果的关系,实现法律监督与诉讼效率的双赢。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简化庭审过程:

(一)法庭调查程序简化

1.宣读书简化

公诉人在宣读书时,可直接从“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开始宣读,或只宣读书文号、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省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和证据部分。因为在开庭前,法院已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书副本,且在公诉人宣读书之前,审判长已核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如公诉人再宣读这些内容,既没有效率,也未体现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区别。

2.讯问被告人简化

公诉人宣读书后,由于被告人已经承认犯罪事实,且对指控内容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就可不再讯。若案件存在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则可针对性地简要讯问。

3.举证、质证阶段简化

对证据较多的案件,公诉人可将有关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分开举示;反之,则不必作此区分。而对不同种类的证据,首先,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不再宣读;其次,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可仅就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的事项简要概括,无须详细宣读;对相互佐证的、证明同一事实的言辞证据仅需简要说明,而不必逐一宣读;再次,对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一并出示,并简单概括其证明的事实;最后,公诉人在所有证据均出示以后发表总的意见,而不必“一证一质”。

(二)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由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可不再辩论,直接提出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着重围绕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发表总结性的意见,而不再是论战性较强的辩论。

(三)出庭公诉人的简少

为顺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减少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应允许检察机关只派一人出庭。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的扩大给检察机关带来的问题

此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的一份调研中显示,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率不到3%,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达整个刑事案件的40%左右。如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席法庭。面对数量突增的如此庞大的出庭数,对人均办案在50件以上,尤其是100件以上的检察机关来讲,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倍数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将更加突出,这也会影响普通程序案件的办理速度、质量和出庭效果等。再者,公诉人若把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规模浩大的简易程序出庭中,那么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和精力则相对较少,这从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养。更为严重者,巨大的工作压力还可能使公诉人对公诉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公诉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具体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固然更好地契合了诉讼规律,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强化了法律监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人、财、物资源的配备上向公诉部门倾斜

各检察机关应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增加编制等措施,增加公诉队伍力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力争为公诉部门配备协助人员,补强公诉力量,从一定程度上分担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同时,还应及时更新公诉部门办案设施,保证办案效率。另外,还应增加公诉部门办案经费,建立公诉人出庭激励机制,将公诉人出庭补助等制度落到实处。

(二)相对固定办案组、办案人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案件相对简单但数量大,在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后,可形成专组专人专项统一办理的工作模式。对于拟的同类案件集中,并在协商基础上,要求法院集中开庭审判,以实现快捷、高效的立法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为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快速到法院,在制作审查报告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有所不同,公诉人应本着“对无争议的方面在简化的基础上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在不省略的基础上力求简化”的原则,根据个案情况,进一步简化审查报告、讯问笔录的内容和格式,做到详略得当,从最大程度上缩短办案时间。对于量刑建议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

(四)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提高审判效率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公诉人应及时与法官沟通。

(五)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一是定期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二是提高公诉人在实战中的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三是提高公诉队伍团队作战能力,在稳定公诉队的伍前提下,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队伍梯队建设,形成老中青公诉人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