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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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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 经济分析 公司法

【论文摘要】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非股东无贲。也并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之例外适用。我国公司法应坚持股东有限责为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本文主要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分析的角度进行论述,并对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非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独立参加活动、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具有法人人格。换言之,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股东所负有限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公司,公司独立责任的承担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只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仅是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出资人而已,其不具有主体资格。笔者以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法人以其独立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承担责任不是以其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额承担责任,而是以其应该承担责任时的现有财产承担责任,这时的现有财产很有可能比注册资本要低或者高,高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同样得被用来偿还债务。而股东的责任就是从公司成立时就被量化的责任。第二,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公司以个人名义独立参加活动,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财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个人资产是相分离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股东承担。第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公司债务责任不直接归于股东个人。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请求债权而非股东,公司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不可能失去比出资额更多。第四,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的人格独立相互支撑。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由于公司才存在的股东不可能具有独立人格。也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才使股东责任为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不再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比如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成本、收益、效率等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或效率的角度分析问题,很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使人们易于接受。比如合伙企业形式发展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新公司法条文中予以明文规定;新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并可分期缴足等,这些制度上的变化与完善,都说明了有效率的公司法才是最有力的公司法。以下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分析

第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企业形式发展的动力,鼓励投资;聚集资本与合伙相比,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这便将有钱的合伙人置于不利之地,而使那些没钱的合伙人有机会逃避承担债务。合伙本来就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合伙人在人伙时就心存此念,那么有钱的合伙人肯定不愿意入伙。这便会大大限制合伙企业的规模,合伙人的人数也一定不会很多,这就注定了合伙的低级企业发展形式的角色。即使新合伙企业法肯定了有限合伙形式,但合伙的无限责任还是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最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束缚必将有碍企业形式的发展。无限责任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巨大的风险不仅限制企业的发展、扩大,而且,对富有实力的投资者还可能造成不公平。有限责任克服了无限责任的弊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分散了风险,股东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因而有利于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使得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筹集到巨额资本,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因而,有限责任制度鼓励投资,当属其最主要的功能。有限责任消除了股东的后顾之忧,使股东对自己的风险有量上的认识,公司债务不会牵涉到股东投资之外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股东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安全。从而公司可以大量地吸收资本。资本是公司的基础,有了充足的资本才能谈发展与收益。

第二,有限责任提高公司效率,降低公司交易成本。有限责任由于量化了股东未来风险,因此大大降低了股东控制经理行为的意义,也就是说大大降低了经营权与公司所有权分离的费用,这当然有利于两权的分离。有限责任促成的资本市场,可以使有能力的经营者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聚集的资本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利益,从而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在无限责任制下,经营权与所有权是由合伙人一并行使的,这样,经营人也就是合伙人,不敢也没有机会放手经营。很显然,资本的效用也不会得以最大体现。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公司交易成本。也就是说降低了公司自身有效存在运行成本和公司法人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间的行为成本。首先在公司自身有效存在的运行成本方面,由于有限责任使股东各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之间责任无关联,因此,出资多的股东便没必要理会出资少的股东的资信情况,也没必要担心其他小出资者会不利于自己的财产。这在无限责任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合伙人之问需要充分了解资信情况以后才可能共同成立合伙组织,稍有不慎,便会置自己的财产于不利之地。另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量化了股东未来的风险,股东控制经营的意义大大降低,从而节约了成本。“问题的通则是导致人采取仿佛在使委托人的福利实现最大化的行为,它存在于所有的组织和合作努力中。”④经理人自身就有很高的积极性去经营公司,从而最大程度地行使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其次,在公司外部成本方面,有限责任的保障是公司独立人格。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使公司的债务人在讨债过程中只针对公司法人一个便足够,没必要再针对股东(但有例外情况,下文详述)。这与合伙债权人需要向各个合伙人讨债有明显的成本节约优势。另外,有限责任直接向与公司订立合同的主体表明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公司的交易成本。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吸引的投资者数量最多,股权分散,加之投资风险的有限性,促使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以融通资本为主要功能的证券市场得以形成与发展。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通资本,促使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

股东有限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股东的成本和信息成本,但却有可能引发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也不容易忽视。主要总结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股东有限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对债权人不公平,公司可以在法人人格的挡箭牌下,出现滥设法人、抽逃出资等不法行为,却只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其他中小股东的情形也不少见,使得公司及其股东获益却将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许多情况都是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存在的。首先,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当管理不善致使亏损时,外部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法人讨债,对其资产之外的部分便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而股东却不承受此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其次,股东比外部债权人处于优势。

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人格,使公司存续下去,债权人利益便无法保障。再次,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把子公司当作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这对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对受害人不公平有限责任使股东躲在公司法人的背后,不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当今环境侵权、产品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每每侵权赔偿数额都很巨大,就算再大规模的公司也难以承受。但受害人又无公司之外的请求对象。

第三,引发道德风险有限责任制度中潜在着“道德风险因素”。股东以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为挡箭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法律对股东约束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不足、抽逃资金、规避法律义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便会出现。

三、我国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

有限责任制度的可贵之处在于突破了民法中风险自负的原则,虚拟出法人这个主体来独立于股东之外承担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也正是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起来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的基石。正因其存在,我国的公司企业才有可能规模发展,并从而促进我国的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制度并非完美的法律制度,在其强大的功能优势中仍存在着缺陷与局限。但有限责任制度利大于弊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公司法应坚持有限责任制度为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为例外。这与国外的立法也是相一致的。新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仍需完善。前文提到,现实中多有股东或法人滥权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而往往在严重侵权之后公司就不翼而飞了。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但被告早已人去楼空。债权人的利益有如何保护?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捞得了公司的第一桶金,这时公司已是负资产经营。如果公司主动申请破产,用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债权人还会获得有限的赔偿。但往往并非如此。那么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建立强制破产清算制度。一个公司在被申请破产后,必须进行破产清算。如果不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应该有一个黑档案,使这个公司的控制人不可能再创立别的公司。以此来严格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