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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移民扶贫暂行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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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里确定对搬迁移民每人给予资金补助元,市财政每人配套补助元,县财政每人配套补助元,有关乡(镇)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加强移民点基础设施建设。

二、实行民政优先扶助。应将移民集中安置地的特困群众纳入社会求助的范围,移民户在城市安置的,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对孤寡老人,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可通过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予以安置。

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将移民迁入地的新建公路和移民集中安置地行政村道路改造和建设列入“十五”、“十二五”计划,优先安排。省交通厅补助部分要按标准足额及时到位。修油路和水泥路面的,按县乡公路标准给予补助,耗用的建筑材料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增值税由提供建筑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有关部门在安排以工代赈项目和公路建设项目时给予重点扶持和倾斜,做到集中安置地村村通公路。

四、切实解决移民用电。优先安排移民安置点的输配电线路和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县供电公司要及时对移民安置点的高低压配电网、变压器台区进行科学规划、设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移民户的生活照明用电由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管到户。电网改造工程,供电部门负责电表箱及以上供电工程的具体实施,免收设备、材料、安装等施工费用,负责安装好电表、总闸刀和漏电开关,并接至每户住宅的主厅内,移民农户负责室内线路费用。

五、支持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一定资金解决移民安置地水利设施和人畜饮水项目,重点用于解决安置地移民的生活用水问题。

六、促进农业和农业开发。加强移民集中安置地农技站工作,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有条件的有土安置的移民户每户修建一个8立方米的沼气池,在市下达县计划内按标准给予补助。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移民集中安置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安排和争取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用于扶助移民改善生产条件。

七、扶持教育事业。加强移民安置地学校危房改造和学校扩容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在安排国债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时要优先考虑移民安置地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向上争取和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移民集中安置地学校添置教学设备。

八、加强移民集中安置地的卫生和医疗工作。按照省、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安置地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解决移民就医难问题,减少移民因疾病造成贫困,使移民在新安置地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九、移民搬迁建房自采沙石和自制砖瓦,应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免收有关费用。

十、积极发展林业生产。要优先解决移民安置所需自用材的采伐指标,经县林业局审批后,每户移民可在原迁出地的自留山或指定的山场采伐5立方米的木材,携带到新安置地建房,林业和税务部门免收各种税费。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可免收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在退耕还林、长防林重点项目中优先解决移民地植树造林,以改善生态环境。移民土地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由退耕户与承包户签订合同。对实施了退耕还林的地方,原有山林按国家规定实行封山育林。

十一、优惠安排移民用地。移民建房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占用荒山、荒坡或存量集中建设用地(农村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的,其建房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占用耕地或其它农用地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由县人民政府分户审批,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当地的开发建设。移民搬迁建房,可免收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所有规费、防洪保安资金,在办理减免申报审批手续后免交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建筑施工单位或施工工匠缴纳,不得直接或变相向移民征收。移民接纳安置地政府,要统一组织调整土地,为移民安排一定的耕地、山场、宅基地作为生存基本条件,原则上人平水田0.5亩,山地1亩,每户批准建房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移民使用迁入地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承包证,并免收有关税费。

十二、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和为移民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对因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的农业税的减收,原则上在市、县两级的农业税机动减免中解决,如市、县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按核实的撂荒面积适当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十三、帮助移民解决通讯、广播电视设施。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好移民安置点通讯和广播电视设施。电信部门要将程控电话总线路免费安装到移民集中安置地,广播电视部门为移民集中安置地接通广播和有线电视,要从技术上给予指导,只收原材料成本费,为移民用户安装分机只交纳材料费。

十四、优先申报安排建设项目。建设部门要把移民集中安置地的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如自来水等),作为镇建制的特殊政策处理,争取列入省里的项目计划,帮助安排建设资金,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民集中安置地的建设规划进行指导和评审。移民搬迁建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免收移民建房设施图纸费,减半收取地形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设施费、工程勘察设计费。

十五、公安部门要为移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论是从农村迁入农村还是从农村迁入城镇,均只收取户口簿工本费,不准收取其它费用。

十六、为了改善移民户生产、生活条件,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为移民户提供0.5万元至1万元的小额扶贫贷款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发就业扶贫,把劳务输出视为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有关部门要安排资金,开展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为移民户外出务工创造条件。

十八、加强移民户劳力培训,从各级“农民知识化工程”财政补贴培训经费中按移民户人数划拨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安排移民户劳动力培训。

十九、在年月1日之前符合搬迁条件又已经自愿搬迁了的农户和在异地已经建房或购了商品房的农户不再享受搬迁资金补助。月1日以后,符合搬迁条件且在异地建记或购了商品房的农户,凭《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给予搬迁资金补助。

二十、有关部门在保留原有项目和资金的基础上,对新增的项目和资金应优先安排支持移民集中安置地行政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大力支持,简化程序,依法办事,尽量优惠”的原则,根据以上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和部门优势,抓紧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沟通衔接,抓好兑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