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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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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工程坝区移民长远生计问题,确保工程坝区移民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工程坝区移民安置完善方案〉的通知》(国委发办字〔〕1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劳社文〔2003〕189号)和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施方案的批复》(府办函〔201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坝区移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安置完善原则。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完善范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长江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1996〕124号)核定的坝区15.277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内的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含按照坝区移民政策实施的集镇、居民点占地生产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对象。1993年后工程坝区征地、并进行生产安置登记在册的坝区农村移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的具体确定以原安置时的历史资料为准:凡原生产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将生产安置对象确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准变更;原生产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户、未确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经确定,不予变更。在确定的生产安置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对象:

(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农业安置人员。

四、安置完善方式。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以下称一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参照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助10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二)基本养老保险:本方案实施时年满18周岁、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以下称二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和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补助10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三)职业教育培训:本方案实施时不满18周岁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所指年龄确定时限为:2012年12月31日。坝区生产安置移民是否属完善安置对象,属于哪种完善安置方式,严格以此时限确定。

六、办理程序。镇人民政府依据移民生产安置基础资料和户籍资料,对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和符合安置完善条件的对象进行清理审核,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复核审定。符合工程坝区生产安置完善条件、自愿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移民,应在2012年11月25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8张),办理《县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审批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认定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所有参保手续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逾期不再办理。

七、补缴标准。工程坝区移民确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年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八、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工程坝区移民专项资金中解决。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坝区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专款专用,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兑付给个人。

九、本方案实施时,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本方案实施时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一类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凭缴费依据,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费限额内,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用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限额内,续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有结余的,可凭缴费依据对过去已缴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十、本方案实施时二类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最早时限不得超过1996年1月1日,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缴完后按第十一条规定续保。

十一、续保规定。二类人员按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属灵活就业的应继续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十二、户口临时迁出人员处理。工程坝区移民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部队服役、大中专院校就读和其他人员,由所在村(居)委会登记造册,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县移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待其返乡入户后,再按本方案补办基本生活保障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十三、一类人员保障待遇。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待遇证》。从2009年1月起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5%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随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一类人员参保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其缴费部分未领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十四、二类人员保障待遇。二类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15年及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退休证》。其基本养老金按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办法计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休后死亡的,执行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

十五、政府补助资金计划财务管理。对政府补助的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计划,报县移民局审核后下达计划并拨付资金。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如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账户出现缺口,由县财政局解决。工程坝区移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镇人民政府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专户。每年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申请财政部门据实划拨并缴入地税部门。

十六、户口在县外的坝区生产安置移民完善处理。工程坝区生产安置移民外迁出县人口,政府补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专项资金中直接划拨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照本方案办理。

十七、本方案由县移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