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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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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

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二、资金支持标准

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年1月1日至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进行申报。为加强对项目申请的管理工作,提高上报项目质量,2*年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管理。每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每个出口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年已申报、享受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不属本次支持范围。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2*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请、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年至2*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指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须报送以下材料:

1、2*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建成后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申请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条款,以及申请单位须承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并按项目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4、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商务部(财务司、外贸司)、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年10月31日。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具体申报材料格式在商务部网站外贸司子站下载。

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四、审核及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财政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一)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二)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外贸发展事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商务部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定拨付资助资金。

验收工作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项目申请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对本地区(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

*年*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