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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反洗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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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规范柜面操作行为,防范洗钱风险,依据《金融机构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洗钱,是指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市农村信用社办理柜面业务的操作人员、主管人员及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一)柜面操作人员:负责为客户办理大额转帐支付交易和大额现金存取的操作人员。

(二)柜面主管人员:负责柜面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员。

(三)反洗钱管理人员:指承担反洗钱审查和报送的管理人员。包括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人员。

(四)反洗钱责任制实行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分岗责任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柜面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帐户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三)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或记载内容不完整的;

(五)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或登记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在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未按规定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八)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违规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六条柜面主管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帐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致使虚假帐户开立的;

(二)未按规定甄别和及时处理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完整保留原始会计档案资料的;

第七条反洗钱管理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及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活动,对银监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联社的反洗钱精神未及时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对发现的缺陷、漏洞没有完善的改进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甄别和报送可疑交易的。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追究反洗钱责任人分为以下方式:

(一)责令期限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罚款、扣发薪资、绩效工作;

(三)承担处罚损失;

(四)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五)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法律责任: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反洗钱责任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一)情节轻微,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小,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弥补的过错,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直接处罚,通过一定方式弥补,使信用社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属严重过错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很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直接处罚,责任人已无力挽回和弥补经济损失,属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项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项中相关条款问责;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六)项中相关条款责任追究;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对于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反洗钱责任人认定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认定的原则。联社对信用社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认定,××市联社对我联社进行责任认定。

(一)调查: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失误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时,首先由反洗钱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洗钱责任人反洗钱责任情况,影响范围、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适当延长)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联社领导小组,提出调查报告。

(二)认定:市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出责任调查建议后,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复查,负责起草并以稽核处名义向责任人送达事实认定书,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责任人对事实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事实认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复核,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市联社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三)处理:自复核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书面告知申诉人。涉及纪律处分的申诉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一般过错责任追究。一般过错责任追究可不需通过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由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反洗钱免责认定,由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因突发事件、国家政策影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反洗钱工作暂时不能落实,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