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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稽核制度,增强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稽核人员行为,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根据《××市农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暂行规定》、《××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稽核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稽核问责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问责的追究机制。
第三条稽核工作问责对象:区(市)县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领导、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
第四条对稽核工作的问责,应依据责任人对稽核工作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稽核工作职责
第六条稽核工作职责分为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主查人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第七条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稽核工作的责任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提供发挥稽核监督的有效性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确保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均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四)督促业务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八条县级联社分管稽核工作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按照《××市农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健全稽核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稽核工作人员;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稽核工作领导,为稽核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严格要求稽核人员廉洁自律,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稽核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稽核工作的基本制度,监督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稽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稽核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稽核处理决定。
第九条稽核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稽核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联社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编发、上报稽核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现场稽核工作,明确稽核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稽核工作报告、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意见,并报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对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稽核人员管理。提出稽核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主查人的岗位责任
(一)制定具体项目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二)规范稽核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三)及时提交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四)加强稽核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做好稽核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二)严守稽核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稽核,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三)规范稽核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四)加强稽核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做好稽核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稽核资料;有权查阅被稽核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稽核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稽核人员就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稽核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四章稽核问责范围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领导问责范围
(一)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二)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存在应反映未反映问题的。
(四)帮助被稽核单位、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稽核部门负责人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
(五)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帮助被稽核单位、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主查人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四)在稽核方案规定范围内,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五)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或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稽核报告有遗漏或忽略了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帮助被稽核单位、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三)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四)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不明确或督办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安排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在稽核方案规定范围内,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七)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帮助被稽核单位、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有上述行为之一,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二)因稽核监督不力,导致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稽核监督不力或处置不当,导致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稽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
第五章执行和免职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应坚持按干部管理规定的处分程序操作,稽核部门对稽核人员有经济处罚权,有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联社提出书面申请复议,联社应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中断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免责认定,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责任人提出了履行稽核检查职责的书面材料,或向上级联社如实反映情况和陈述意见,并有相关记载予以证明的。
(二)因被稽核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问题的,致使检查人员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内部合规合法操作,却因突发事件、外部难以抗拒因素造成问题或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