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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歩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信用社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防止信用社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社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努力实现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和预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信用社改革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营业费用的管理
第一条范围:“营业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制。并将其划分为工资性费用和一般性费用。
工资性费用包括:职工工资、专项奖金和临时工工资;
一般性费用:是指除工资性支出以外的营业费用。其中将按比例计提或控制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差旅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租赁费、理事会费、税金等分为固定费用;将邮电费、外事费、公杂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其它费用等。
标准:联社将根据各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计算出工资性费用和一般性费用。一般性费用按季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实际作一定的调整,在此额度内本着节俭据实列支,包干使用。按照“分类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本季未使用完的,可留待下季继续使用;本季使用超核定额度的,将扣减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次月的工资。季度、年度内不得突破核定值。
综合费用率全辖按38%进行控制。各信用社根据上年数与经营发展确定控制比例。
第二条管理措施:将营业费用划分为信用社自行列支和联社统筹列支两部分。联社对信用社的营业费用实行按全辖38%的比例并参照上年的实际与经营发展下达各社的核定值,信用社在核定值下实行比例列支制、实际列支制和上报审批制。
比例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比例管理;
实际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据实列支的管理;
上报审批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逐笔上报审批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比例列支制的管理
对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四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由各社按季计提,上划联社统一管理。
业务招待费帐户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信用社用于开拓业务所产生的招待费用,各社要据实列支,每笔开支须做到“三签”,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信用社不得在外赊帐。
第四条实际列支制
对职工工资、取暖及降温费、劳保费、差旅费、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税金、临时工工资共九个帐户实行实际列支制。信用社列支的标准按联社确定的标准进行,各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各社列支的车辆保险费,必须在联社中间业务科保险员处办理。
信用社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有关财税政策执行。
递延资产摊销按2003年末递延资产余额,分4年平均摊销。
第六条联社统筹开支
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咨询费、劳动保险费혁姐业保险费、住房公积、专项奖金八个子目由联社统筹列支,按季分摊,下划各社。
第七条上报审批制
对业务宣传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低易品摊销实行上报审批制。其中:业务宣传费实行上报审批制下的按比例列支(不得超过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比例)。
列支的诉讼费必须是经联社资保科同意,具有法院签章的正式凭证、且为应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等。
列支的公证费、审计费必须是公证机关、审计机关提供了相关服务后,由其出具的正式入帐凭证的费用。
会议费的列支为一年一次,各社年初召开理、监事会、客户座谈会,费用已批复入帐的,年度中间不得再列支会议费,更不准将“会议费”科目作为“招待费”的备用科目使用。
租赁费按信用社与出租人签订的有效合同支付租金(租赁协议须报送一份于会计科备案)。
修理费中汽车修理费必须经联社专人审核后才能报批;电子设备维修须经联社技保科统一维修。
低易品的购置须先报告,经联社批准后方能购置,严禁先斩后奏。
第八条不得发生费用的子目
理事会费、监事会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共五个帐户,信用社不得有发生额。
第二章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易品的管理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要对信用社的固定财产和低易品进行实地盘点,并加强对固定财产和低易品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簿,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其增减变化,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九条对新购建固定资产、低易品要履行报批手续,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按权限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十条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信用社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租,努力增加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社出租的固定资产的合同必须交一份给联社会计科备案,出租收入必须纳入信用社的大帐进行管理。严禁“坐支”或私设“小金库”。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清理。信用社应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批复后,信用社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出售、变卖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竟卖,并将公开竟卖的经过和结果报联社备案。严禁暗箱操作贱卖信用社资产,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从严从速度处理。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亏)金额,信用社都要通过营业外收(支)帐户进行核算。低易品的盘亏由信用社主办会计抄列清单,社主任批准,报联社会计科备案。
第十二条营业外支出、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
第三章考核办法
稽核科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各社(部)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检查,同时,联社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科室对信用社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联社将按季对各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每季末根据信用社考核利润、营业收入核实其“营业费用”帐户。实际列支值大于计算出的营业费用值为超过核定值。凡超过核定值的社,超支金额次月除扣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的工资而外,综合费用率大于控制比例的,超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信用社实际列支的营业费用额超过核定的“营业费用”的,凡超支部分,联社将按季等额扣减该社的“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对实行上报审批制的帐户,凡擅自列支或先斩后奏的,联社将一律不再补批,并视情节轻重对主任、经办会计进行处罚(按违规金额的10%和5%分别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信用合作联合社。